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5部分:微波辐射

本部分规定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方法,适用于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以及微波诊断或治疗辐射测量。测量应在设备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仪器按说明书校准;依测量对象在操作位和可能受较强辐射部位布点,记录现场与仪器信息,并注意个体防护。标准现行性未知,且第3页印章遮挡了部分取值文字。

GBZ/T 189.5-2007待核实发布:2007-04-12实施: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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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方法。适用范围为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居民环境辐射以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辐射的测量不在适用范围内。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依据:PDF 第 3 页,2

3 测量对象

依据: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2;PDF 第 3 页,3.2;PDF 第 3 页,3.3

4 测量方法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2;PDF 第 3 页,4.3;PDF 第 3 页,4.4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包括日期和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单位/厂矿和车间及具体测量位置、微波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及测量人员等。

依据:PDF 第 3 页,5

6 注意事项

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依据:PDF 第 3 页,6

关键问题问答

哪些测量不属于本部分范围?

本部分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以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辐射的测量。

依据:PDF 第 3 页,1

标准要求各测量点如何重复测量?

原文规定各测量点重复测量3次并取平均值。

依据:PDF 第 3 页,4.4

何时需要增加眼部或下腹部测量?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加测;若需眼睛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则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依据:PDF 第 3 页,3.2;PDF 第 3 页,3.2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卫健委详情页列出发布日期2007-04-12和实施日期2007-11-01,但未给出当前有效、替代或废止状态;现行性未核实。来源:https://www.nhc.gov.cn/wjw/pyl/200705/39017.shtml。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2:34:03.194339+00:00。PDF: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