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已被代替)
本标准规定核电厂操纵员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核电厂操纵员;对其他核反应堆操纵员也可参考使用。健康检查频度和监督记录保存期限中可核对的条款已结构化,其余要求尚未完成逐项整理。该标准已被代替。
GBZ/T 164—2004被代替发布:2004-05-21实施: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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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对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操纵员。对其他核反应堆操纵员也可参考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1
核电厂操纵员医学监督
核电厂操纵员工作期间的健康检查,每年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增加。
依据:PDF 第 5 页,8.3
核电厂操纵员的医学监督记录
核电厂操纵员医学监督记录至少保存30 年,并随操纵员调动而转入新的工 作单位。
依据:PDF 第 5 页,9.2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已被代替”。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9:07:11.377606+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