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规定大剂量外照射所致急性放射病康复后的远期医学随访对象、原则、周期、检查项目及治疗处理,并附临床随访注意事项。表1跨物理页3—4,区分必须与推荐检查项目;检查间隔受病情轻重与随访年限影响。
标准解读
前言
随访关注各系统异常、放射性肿瘤、遗传效应及白内障等其他远期效应;附录 A 为提示性附录。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
1 范围
适用于事故照射、应急照射、医疗照射、核战争等大剂量外照射引起急性放射病且康复后需要远期医学随访者。
依据:PDF 第 3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 GB 16386—1996《放射性肿瘤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注日期引用与未注日期引用按本章版本规则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2
3 远期效应
一次较大剂量或多次较小剂量照射后远期出现的有害效应;原文举白血病、白内障、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其他癌症为例。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
4 长期医学随访原则
按受照剂量或放射病轻重区别对待,结合检查与必要治疗、必查与推荐项目、专业与非专业单位。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4
5 检查周期
急性放射病后头六个月检查一次;轻、中度者每年一次,重度以上者每半年一次;三年后可每年一次,十年后均每 2—3 年一次。表1表后另规定,照后 2—3 年复查正常者可酌情延长间隔或停止有关项目。
依据:PDF 第 3 页,5;PDF 第 4 页,6
6 表1 检查项目
表1按系统列出必须与推荐项目,跨物理页3—4;表后说明“前七项”是每次复查重点,其余为常规体检。表格原文的呼吸系统括注在页面上未闭合,不能补写缺失内容。
| 检查系统 | 必须检查项目 | 推荐检查项目 |
|---|---|---|
| 造血系统 | 血细胞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骨髓细胞形态、细胞内外铁、APTT、纤维蛋白原定量 | 骨髓细胞组化、电镜、遗传学分析、造血祖细胞培养、红细胞酶谱及膜蛋白组成与功能检测、血栓弹力图 |
| 免疫系统 | 免疫球蛋白定量、自身抗体(ANA/RF/CIC)、PHA 淋转指数、T 细胞亚群、NK 细胞 | 红细胞免疫功能、T 淋巴细胞抗原受体 |
| 内分泌系统 | 甲状腺有无结节、TT3/TT4/FT3/FT4/TSH、皮质醇、血钙磷镁、尿钙磷、胰岛素、血糖、睾丸酮、雌二醇 | ACTH、LH、FSH、PRL、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糖耐量试验 |
| 生殖系统 | 男性精子数量、活动度和畸型精子 | 精子电镜检查 |
| 眼科检查 | 视力、视野、晶状体裂隙灯检查 | 晶状体裂隙灯检查、照相 |
| 神经精神系统 | 植物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图、脑血流图 | 视神经诱发电位、神经传导速度、肌电图、握力、智商、应变能力 |
| 后代子女 | 常规体检、细胞遗传学检查 | 未列 |
| 循环系统 | 心电图、心功能、心肌酶谱、血流变学、甲皱微循环 | 有指征时超声心动图、24 小时动态心电图 |
| 呼吸系统 | 正、侧位胸片(原文括注跨页截断,须核原 PDF) | 有指征时血气分析 |
| 消化系统 | 肝功能、肝脾胆胰 B 超、蛋白电泳、AFP、CEA、甲肝抗原、乙肝抗原、血尿淀粉酶 | 血清甘胆酸;有指征时纤维胃肠镜或胃肠道钡餐 |
| 泌尿系统 | 尿常规、尿微量蛋白、尿溶菌酶、肾功能、中段尿培养、肾膀胱前列腺 B 超(50 岁以上) | β2 微球蛋白 |
| 五官检查 | 常规检查(包括电测听) | 未列 |
| 骨科检查 | 常规检查(包括骨密度测定) | 未列 |
| 其它检查 | 未列 | 有指征时磁共振检查 |
依据:PDF 第 3 页,6;PDF 第 3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
7 治疗或处理原则
医学随访应结合适当营养、必要药物、体疗及促进身心健康恢复;具体用药和处理按患者状态与条款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7;PDF 第 5 页,7
7.1 营养
观察阶段一般高蛋白饮食,每日蛋白质约 2 g/kg 体重;创面较大(原文写 >1% 至 <5% 体表面积)且有蛋白液渗出,或进行皮瓣移植手术者可增至 2.5—3.0 g/kg 体重;热量一般每日 2500 kcal。
依据:PDF 第 5 页,7.1;PDF 第 5 页,7.1
7.2 药物
有创面、白细胞严重且顽固偏低、贫血、皮瓣手术或游离植皮、骨质疏松等情况,原文分别提出可酌情使用相应治疗。此节是历史标准的随访处理内容,应由临床专业人员结合现行规范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7.2;PDF 第 5 页,7.2
7.3 康复治疗
长期卧床活动受限者可进行体疗;能下床者按体力安排活动,注意季节变化和身心健康恢复。
依据:PDF 第 5 页,7.3
附录 A 临床随访注意事项
提示性附录要求取得对象配合、控制采血量、积累归档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按患者情况抓重点检查;发生癌症(含白血病)时参照 GB 16386 判断辐射相关性。
依据:PDF 第 6 页,A;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5
参考文献
文末物理页7—8列参考文献,不构成新增诊断或随访规则;部分编号重复、换行与控制字符属于原件/提取层问题,引用时应回原 PDF。
依据:PDF 第 7 页,参考文献;PDF 第 8 页,参考文献
关键问题问答
哪些人属于此标准的远期随访对象?
事故、应急、医疗照射或核战争等情境下,大剂量外照射引起急性放射病、康复后需远期随访的人。
依据:PDF 第 3 页,1
轻中度和重度以上急性放射病的复查频率相同吗?
不同。原文规定轻、中度者每年一次,重度以上者每半年一次;三年后可每年一次,十年后每 2—3 年一次,具体还需考虑随访复查结果。
依据:PDF 第 3 页,5;PDF 第 4 页,6
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该标准已废止;详情页:https://www.nhc.gov.cn/wjw/pcrb/201410/648aaf6670ae44fbb959c32cd3603cec.shtml。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7:17:45+08:00。PDF: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