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标准 · 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

本标准确定放射性疾病体系:适用于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照射人员可参照。正文列出电离辐射所致全身性疾病、器官组织损伤、恶性肿瘤和复合损伤,并逐项给出疾病名称及部分定义。

GB/T 18201-2000待核实发布:2000-09-30实施:20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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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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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 List for radiation induced diseases 2000-09-30发布 2001-03-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前言

GB/T 18201-2000 前 言 本标准是应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确立放射性疾病体系的要求而编 写的。 本标准从 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北京华清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白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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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物理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放射性疾病名单 List for radiation induced diseases GB/T 18201—2000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放射性疾病的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照射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放射性疾病 radiation sicknesses 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3 确定放射性疾病名单的原则 已有辐射照射诱发人类该种疾病的证据;有一定的发生几率;并有较大的临床病理意义。

4 放射性疾病的类别

4.1 电离辐射所致的全身性疾病

4.1.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4.1.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4.1.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1.4 内照射放射病

4.2 电离辐射所致的器官和组织损伤

4.2.1 皮肤

4.2.1.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4.2.1.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4.2.2 甲状腺

4.2.2.1 放射性甲状腺炎

4.2.2.2 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4.2.2.3 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

4.2.3 晶体 放射性白内障

4.2.4 肺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症

4.2.5骨 放射性骨损伤

4.2.6 性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9-30批准

2001-03-01 实施 9

依据:PDF 第 3 页,正文物理第3页

正文物理第4页

GB/T 18201—2000 放射性性腺损伤

4.2.7 其他器官和组织

4.2.7.1 放射性口腔炎

4.2.7.2 放射性直肠炎

4.2.7.3 放射性膀胱炎

4.2.7.4 其他受照器官和组织的损伤

4.3 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

4.3.1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4.3.2 甲状腺癌

4.3.3 骨肿瘤

4.3.4 肺癌

4.3.5 皮肤癌

4.3.6 乳腺癌

4.3.7 其他恶性肿瘤 肝和胆道系统恶性肿瘤

4.4 放射性复合损伤

4.4.1 放冲复合伤

4.4.2 放烧复合伤

5 放射性疾病的名称和定义

5.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根据 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类型。

5.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指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数月)连续或间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 全身性疾病。

5.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指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 量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5.4 内照射放射病:指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导致机体过量受照,而诱发的或以靶器官损害为主或酷似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5 放射性皮肤疾病

5.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溃疡。

5.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5.5.3 放射性皮肤癌

5.6 放射性白内障:指眼部受到过量照射所致晶体混浊,并伴有视力障碍。

5.7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5.7.1 放射性甲状腺炎:指甲状腺短时间内受到较大剂量照射或长时间受到过量照射所致的甲状腺损 伤,并伴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5.7.2 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指甲状腺一次或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导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5.7.3 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指甲状腺受照后,诱发甲状腺的良性结节性病变。

5.7.4 放射性甲状腺癌

5.8 放射性骨疾病

5.8.1 放射性骨损伤:指人体过量受照射所导致的骨组织一系列的临床病理变化,包括骨萎缩、骨髓 炎、骨质疏松、骨坏死和病理性骨折。

5.8.2 放射性骨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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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PDF 第 4 页,正文物理第4页

正文物理第5页

GB/T 18201—2000

5.9 放射性肺疾病

5.9.1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症:指肺部过量受照射后导致肺部炎症。或放射性核素过量吸入导 致肺纤维化。

5.9.2 放射性肺癌

5.10 放射性造血器官疾病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5.11 放射性乳腺癌

5.12 其他恶性肿瘤 肝和胆道系统恶性肿瘤。

5.13 放射性复合伤

5.13.1 放冲复合伤:指人体同时或相继发生的放射损伤为主,复合有冲击伤的复合损伤。

5.13.2 放烧复合伤:指人体同时或相继发生的放射损伤为主,复合有烧伤的复合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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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PDF 第 5 页,正文物理第5页

关键问题问答

这份名单适用于谁,列入放射性疾病要符合哪些原则?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第1章确定放射性疾病体系,适用于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非职业受照者可参照。第2章将其定义为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第3章要求已有诱发人类该病的证据、有一定发生几率、并有较大临床病理意义。名单本身不是针对个人的完整诊断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3

本版怎样区分全身性疾病、局部器官损伤、肿瘤和复合伤?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第4章分四类:电离辐射所致全身性疾病;器官和组织损伤;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放射性复合损伤。全身性包括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慢性放射病及内照射放射病;局部器官损伤不是自动归入全身性放射病,肿瘤及复合伤另有类别。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1.1~4.1.4;PDF 第 3 页,4.2;PDF 第 4 页,4.3;PDF 第 4 页,4.4;PDF 第 3 页,4.1.2~4.1.4;PDF 第 3 页,4.1.3;PDF 第 3 页,4.1.4

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的时间及损伤特点有什么不同?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1急性为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照射引起的全身病,按临床和基本病理分骨髓型、肠型、脑型。5.2亚急性在数周~数月内连续或间断较大剂量外照射。5.3慢性为较长时间连续或间断超过剂量当量限值、达到一定累积剂量,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其他系统改变。原文未在这些定义中给出统一Gy诊断线,不应补造。

依据:PDF 第 4 页,5.1;PDF 第 4 页,5.1;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3

内照射放射病是否只表现为一个靶器官受损?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4以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导致机体过量受照为前提;可表现为以靶器官损害为主,也可呈酷似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因此既不能只按核素检出就认定患病,也不能把全身表现排除在定义外。

依据:PDF 第 4 页,5.4

放射性皮肤疾病包括哪些,皮肤癌与急慢性皮肤损伤怎样分列?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5急性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溃疡;慢性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放射性皮肤癌另列5.5.3并属于4.3的恶性肿瘤类别。该名单没有把所有溃疡等同皮肤癌,也没有提供皮肤损伤分度阈值。

依据:PDF 第 4 页,5.5.1;PDF 第 4 页,5.5.2;PDF 第 4 页,5.5.3

甲状腺炎、甲减、良性结节和甲状腺癌在本版如何区分?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7.1甲状腺炎是短时间较大剂量或长时间过量照射所致损伤,并伴功能亢进或免疫性甲状腺损伤。5.7.2甲减是一次或多次大剂量照射导致功能低下;5.7.3良性结节为受照后诱发的良性结节病变;甲状腺癌另列5.7.4。不能把良性结节直接写成癌,也不能把甲状腺炎的功能描述改成甲减。

依据:PDF 第 4 页,5.7.1;PDF 第 4 页,5.7.2;PDF 第 4 页,5.7.3;PDF 第 4 页,5.7.4;PDF 第 4 页,5.7.1

本版放射性白内障定义是否只有晶体混浊?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不是。5.6同时描述眼部受到过量照射所致晶体混浊,并伴有视力障碍。原文没有列出晶体混浊分级或固定剂量阈值,应保留受照原因、晶体改变与视功能三部分,不能从名单增写分度标准。

依据:PDF 第 4 页,5.6

放射性肺炎、肺硬化症和肺癌的定义关系是什么?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9.1描述肺部过量受照后导致肺部炎症,或放射性核素过量吸入导致肺纤维化;5.9.2另列放射性肺癌。应保留外照受照与核素吸入的不同表述,不能把肺纤维化、炎症与肺癌混为同一病名。

依据:PDF 第 5 页,5.9.1;PDF 第 5 页,5.9.2

放射性骨损伤包括哪些病理变化,是否等于骨肿瘤?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8.1指过量受照所致骨组织一系列临床病理变化,包括骨萎缩、骨髓炎、骨质疏松、骨坏死和病理性骨折;5.8.2另列放射性骨肿瘤。骨损伤清单并非骨肿瘤的同义项,名单也未给骨折或骨坏死的独立剂量线。

依据:PDF 第 4 页,5.8.1;PDF 第 4 页,5.8.2

除皮肤、甲状腺、晶体、肺和骨外,还列有哪些器官组织损伤?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4.2.6列放射性性腺损伤;4.2.7列放射性口腔炎、放射性直肠炎、放射性膀胱炎及其他受照器官和组织损伤。这里属于分类列名,没有分别给出这些疾病的诊断阈值、检验项目或治疗方案,不能从名单自行补出。

依据:PDF 第 4 页,4.2.6;PDF 第 4 页,4.2.7.1~4.2.7.4;PDF 第 4 页,4.2.7.2;PDF 第 4 页,4.2.7.3;PDF 第 4 页,4.2.7.4

所有白血病都列为本版放射性造血器官疾病吗?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不是。4.3.1和5.10明确列白血病时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不能省略这一排除项,也不能仅由某型白血病在清单中就替个人完成辐射因果判定。

依据:PDF 第 4 页,4.3.1;PDF 第 5 页,5.10

本版恶性肿瘤清单是否只有白血病和甲状腺癌?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4.3还包括骨肿瘤、肺癌、皮肤癌、乳腺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项下的肝和胆道系统恶性肿瘤;5.11、5.12再次列乳腺癌与肝胆道恶性肿瘤。清单没有给潜伏期、归因概率或个体认定公式,不应由列名推算这些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4.3.2~4.3.7;PDF 第 4 页,4.3.3;PDF 第 4 页,4.3.4;PDF 第 4 页,4.3.5;PDF 第 4 页,4.3.6;PDF 第 5 页,5.11~5.12

放冲和放烧复合伤必须同时发生吗,哪种损伤为主?

以下仅按GB/T 18201—2000原文解释,不据此认定现行有效性。5.13两类均可同时或相继发生,并以放射损伤为主。放冲复合伤合并冲击伤,放烧复合伤合并烧伤;不能把“相继”排除,也不能将任何烧伤加受照都省去“放射损伤为主”的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5.13.1;PDF 第 5 页,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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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详情页核对了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但未找到现行/废止状态的明确标记;详情页:https://www.nhc.gov.cn/wjw/pcrb/201410/cc0cf621109e4cdf8b408e591db8e033.shtml。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7:17:45+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