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规定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标准解读
适用范围
规定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依据:PDF 第 1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1995版住房内氡控制标准适用于什么用途的建筑?
该版本规定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控制,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本页为历史文本解读,不据此确认现行适用性。
依据:PDF 第 1 页,1
非居住性的地面和地下建筑是否在本标准范围内?
不在。原文明确排除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不能仅因同在室内就套用住房要求。
依据:PDF 第 1 页,1
原文引用哪些建筑材料和测量标准?
引用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763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T 16147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EJ/T 605氡及其子体测量规范;这些是该历史版本的引用清单。
依据:PDF 第 1 页,2
为什么分别规定已建和新建住房?
原文按氡及其子体照射的可控程度,将住房分为已建和新建两类,分别给出控制标准;新建可在设计和建造时控制,已建考虑补救措施。
依据:PDF 第 1 页,3;PDF 第 1 页,3.1;PDF 第 1 页,3.2
1995版对已建住房规定的控制指标和数值是什么?
该版本写的是住房内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200 Bq/m³,可考虑简单补救行动。不能将其改写为瞬时普通氡浓度或当前所有建筑的统一限值。
依据:PDF 第 1 页,3.1
1995版对新建住房规定的控制指标和数值是什么?
在设计和建造时控制,使住房内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100 Bq/m³。这是原版本的新建住房要求,当前实施需另核对适用依据。
依据:PDF 第 1 页,3.2
能否用一次即时氡读数直接判断是否满足原文的100或200指标?
不能仅以一次即时读数等同判定。原文指标限定为平衡当量氡浓度的年平均值,且100与200 Bq/m³分别对应新建和已建住房。需要保持物理量、统计时间和住房类别一致。
依据:PDF 第 1 页,3.1;PDF 第 1 页,3.2
新建或补救时选用建筑材料有什么要求?
按原文4.1,新建设计建造及已建住房简单补救时,所用建筑材料须符合所引用GB 6566、GB 6763要求。此处解释历史引用,不替代当前材料符合性核验。
依据:PDF 第 1 页,4.1
已建住房的简单降氡补救措施有哪些?
原文列举加强通风、住房内表面喷涂、堵塞墙壁缝隙等简易措施,用于控制和降低氡及其子体照射。
依据:PDF 第 1 页,4.2
改建或部分拆除是否可当作普通简单降氡措施?
不能。原文把改建、部分拆除等破坏性行动列为需慎重考虑的补救,要求用防护最优化指导;不能把它们与一般简单措施同等处理。
依据:PDF 第 1 页,4.2
原文允许采用哪些氡及其子体浓度测量方法?
可采用GB/T 16147或EJ/T 605规定的方法。具体测量操作和当前适用版本需分别查相应文件,不能由本标准补写未列出的流程。
依据:PDF 第 1 页,4.3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6:06:44+08:00。PDF: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