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2021年第四次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2021年第四次修正,围绕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实际执行还需核对后续修订、属地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文件层级:部门规章版本:2021年第四次修正现行版本有官方依据

本页核验:2026-10-02

效力说明:生态环境部规章库公布2021年修正文本;许可对象和属地办理要求以现行规则为准。 本页为条款导读,不替代法律正式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规解读

许可分类与审批权限

许可证权限根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及源、装置类别等确定,2021年修订文本还对部分医疗用途和制备放射性药物自用情形设具体分工。受委托办理也有法定条件。

应使用当前类别和活动清单核对有审批权机关,不凭历史发证机关或设备供应商建议确定。医疗放射诊疗许可与辐射安全许可并行审查。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六条(对照全文)

环评与单位能力条件

申请前需按规定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类型与活动、类别和环境影响程度有关;单位同时需具备相应人员、场所、监测、防护、应急及废物条件。

材料应涵盖规划设计的实际业务和设施,不能把拟开展部分遗漏以获取较低类别许可。环评要求与法典施行后的制度及主管部门现行办事规范同时核对。

条款依据: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对照全文)

证书范围、变更与延续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变化与活动种类范围、类别变化适用不同手续。许可证有效期五年,需延续的在届满30日前申请;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活动还须依法变更或注销。

先识别变更的性质,再核对证书、环评和场所条件是否一致。不得以名称变更备案代替新增业务的重新申请,也不能在未延续的情况下只凭旧证继续经营。

条款依据: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照全文)

转让、进出口与跨省使用

转让还需依办法履行每次转让前审批和完成后备案等要求,转入转出双方分别承担相应义务。进口、出口和跨省转移使用也各有规定。

以源编码、类别、活度、数量和双方范围核对手续,记录批准及活动完成日期。不要把运输许可、商业交易和源转让审批混为一项。

条款依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照全文)

废旧源、退役和台账

废旧源返回或送交有资质单位及备案有具体要求;相关产生污染的场所和设备终结运行后应依法实施退役,完成后再衔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

按源类别核对返回合同、去向和时间要求,长期保存同位素及装置台账、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不仅登记采购,也登记最终处置。

条款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照全文)

年度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要求年度评估涵盖台账、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措施、事故应急及档案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监管部门另开展监督检查。

按实际运行记录形成评估,问题、整改和复核应能相互印证。评估不代替环评、许可证或职业健康检查,2026年法典施行后的法律引用和监管要求仍应核对。

条款依据: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照全文)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条款依据:本文所列条款及相关配套规定(对照全文)

常见问题

全部辐射安全许可证都由同一级部门颁发吗?

许可证权限根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及源、装置类别等确定,2021年修订文本还对部分医疗用途和制备放射性药物自用情形设具体分工。受委托办理也有法定条件。 应使用当前类别和活动清单核对有审批权机关,不凭历史发证机关或设备供应商建议确定。医疗放射诊疗许可与辐射安全许可并行审查。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六条(对照全文)

先取得许可证再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吗?

申请前需按规定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类型与活动、类别和环境影响程度有关;单位同时需具备相应人员、场所、监测、防护、应急及废物条件。 材料应涵盖规划设计的实际业务和设施,不能把拟开展部分遗漏以获取较低类别许可。环评要求与法典施行后的制度及主管部门现行办事规范同时核对。

条款依据: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对照全文)

换单位名称和增加高类别源的程序相同吗?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变化与活动种类范围、类别变化适用不同手续。许可证有效期五年,需延续的在届满30日前申请;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活动还须依法变更或注销。 先识别变更的性质,再核对证书、环评和场所条件是否一致。不得以名称变更备案代替新增业务的重新申请,也不能在未延续的情况下只凭旧证继续经营。

条款依据: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照全文)

转让放射源只需双方都有许可证吗?

转让还需依办法履行每次转让前审批和完成后备案等要求,转入转出双方分别承担相应义务。进口、出口和跨省转移使用也各有规定。 以源编码、类别、活度、数量和双方范围核对手续,记录批准及活动完成日期。不要把运输许可、商业交易和源转让审批混为一项。

条款依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照全文)

放射源报废后还能长期放在企业仓库吗?

废旧源返回或送交有资质单位及备案有具体要求;相关产生污染的场所和设备终结运行后应依法实施退役,完成后再衔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 按源类别核对返回合同、去向和时间要求,长期保存同位素及装置台账、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不仅登记采购,也登记最终处置。

条款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照全文)

年度评估只列设备数量即可吗?

第四十二条要求年度评估涵盖台账、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措施、事故应急及档案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监管部门另开展监督检查。 按实际运行记录形成评估,问题、整改和复核应能相互印证。评估不代替环评、许可证或职业健康检查,2026年法典施行后的法律引用和监管要求仍应核对。

条款依据: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照全文)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2021年第四次修正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关键主题:辐射安全许可证 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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