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围绕用于识别和归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病种目录属于不同文件。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本文件效力或版本仍待复核,以下仅解释所标注版本,不作为已确认现行的执行依据。
法规解读
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目录区别
因素目录列举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粉尘、化学、物理、放射性、生物及其他因素,用于危害识别与管理;疾病目录列法定病种,两者不是一一同名对应。
本页解释2015年因素目录,效力或版本待复核。不得因2024年疾病目录更新就自动宣布因素目录已被替换,也不以尚未确认现行的状态掩盖实际作业危害。
粉尘与化学因素识别
识别依据实际成分、工艺和生成物;商品名、宣传标签和是否有明显气味不是可靠判断。粉尘种类、游离二氧化硅等性质与防护及健康检查选择有关。
收集材料说明、成分与工艺资料,考虑热分解、副产物、清洗和检维修接触。CAS号辅助识别,不可替代专业分析,也不因混合物无单一CAS号排除危害。
物理因素与非正常工况
目录中的物理因素与生产工况、接触时间和强度有关,应结合相应标准识别评价,不能仅凭主观感觉或设备正常运行判断没有危害。
检测与健康监护依据真实岗位和适用标准确定;维修、瞬时高峰和异常工况也要评估。因素存在、超标和发生疾病是不同结论。
放射性与生物因素
放射性和生物危害识别需结合核素、装置、污染或病原体接触方式,管理除因素目录外还有放射安全、放射诊疗、生物安全和职业健康等专门规定。
明确人员、场所、接触途径及工作活动,按适用规则配置工程和个体防护、监测和健康管理。不同机构资质及结果用途分别核对。
其他因素及条目限制
第六类列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等及相关备注,条目和作业限定应一起阅读。目录是危害识别依据之一,不能任意添加法定名称或删掉限定语。
实际存在但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危害可先开展专业评估与预防管理;目录版本变化及后续文件另行核验,不能以未列名称作为忽略健康风险的理由。
申报、检测与健康检查衔接
申报、监测检测和健康检查各有条件与技术要求。因素清单应与实际场所岗位及接触人员对应,再按适用技术规范确定检测和检查内容。
定期复核成分、工艺和人员变更,保留来源与目录版本;数据系统不应把因素名称机械转成疾病诊断或未经确认的全部必检项目。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用于识别和归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病种目录属于不同文件。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常见问题
职业病目录里没有同名疾病就说明因素无需管理吗?
因素目录列举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粉尘、化学、物理、放射性、生物及其他因素,用于危害识别与管理;疾病目录列法定病种,两者不是一一同名对应。 本页解释2015年因素目录,效力或版本待复核。不得因2024年疾病目录更新就自动宣布因素目录已被替换,也不以尚未确认现行的状态掩盖实际作业危害。
化学品包装写“环保”就可以忽略危害识别吗?
识别依据实际成分、工艺和生成物;商品名、宣传标签和是否有明显气味不是可靠判断。粉尘种类、游离二氧化硅等性质与防护及健康检查选择有关。 收集材料说明、成分与工艺资料,考虑热分解、副产物、清洗和检维修接触。CAS号辅助识别,不可替代专业分析,也不因混合物无单一CAS号排除危害。
噪声和高温只是舒适性问题,与职业卫生无关吗?
目录中的物理因素与生产工况、接触时间和强度有关,应结合相应标准识别评价,不能仅凭主观感觉或设备正常运行判断没有危害。 检测与健康监护依据真实岗位和适用标准确定;维修、瞬时高峰和异常工况也要评估。因素存在、超标和发生疾病是不同结论。
使用电离辐射或接触病原体只要有制度即可吗?
放射性和生物危害识别需结合核素、装置、污染或病原体接触方式,管理除因素目录外还有放射安全、放射诊疗、生物安全和职业健康等专门规定。 明确人员、场所、接触途径及工作活动,按适用规则配置工程和个体防护、监测和健康管理。不同机构资质及结果用途分别核对。
“其他因素”可以完全依企业自定范围解释吗?
第六类列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等及相关备注,条目和作业限定应一起阅读。目录是危害识别依据之一,不能任意添加法定名称或删掉限定语。 实际存在但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危害可先开展专业评估与预防管理;目录版本变化及后续文件另行核验,不能以未列名称作为忽略健康风险的理由。
有因素清单以后能直接套固定体检套餐吗?
申报、监测检测和健康检查各有条件与技术要求。因素清单应与实际场所岗位及接触人员对应,再按适用技术规范确定检测和检查内容。 定期复核成分、工艺和人员变更,保留来源与目录版本;数据系统不应把因素名称机械转成疾病诊断或未经确认的全部必检项目。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 应急管理部转载文本:法律正文来源。
- 下载政府网站 PDF 原文:政府网站提供的原件。
关键主题: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 危害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