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文件 ·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08-01实施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08-01实施)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08-01实施,围绕列明法定职业病类别和病种,是职业病诊断及防治工作的目录依据之一。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实际执行还需核对后续修订、属地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文件层级:配套文件版本: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08-01实施现行版本有官方依据

所列施行日期:2025-08-01 · 本页核验:2026-10-02

效力说明:2024年发布的新目录自2025-08-01实施,2013年目录已明确废止。 本页为条款导读,不替代法律正式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规解读

2025年实施与旧目录替代

2024年发布的新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目录同时废止。疾病名称、分类及新增条目应以新目录为基础,历史诊断时间和制度衔接仍需具体核对。

本站完整展示正式目录,不能用2024年征求意见稿替代。实际诊断由依法承担的机构结合现行标准和资料处理,不由系统只按病名匹配生成职业病结论。

条款依据:公布通知(对照全文)

目录、危害因素与诊断标准

目录确定法定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识别危害,诊断标准规定相应证据和医学要求,三者作用不同。病名相同不代表已满足职业病定义和诊断条件。

同时核对职业活动、接触史、适用人群或作业限制、临床检查和诊断标准。目录条目不是工伤认定决定,也不单独确定劳动能力等级。

条款依据:目录各类别、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照全文)

肌肉骨骼疾病的人群限制

目录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腕管综合征限定长时间腕部重复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滑囊炎限定井下工人。不得去掉限制语后将普通病名扩大为所有人群职业病。

健康管理可识别作业负荷并优化工艺休息,但法定诊断须由机构按相应标准和条件作出;企业不能自行凭员工岗位标签确认或排除。

条款依据:目录第十类(对照全文)

精神和行为障碍的人群限制

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目录并未把所有职业压力、焦虑或抑郁都列为该条职业病。

应关注心理健康并提供必要支持,但疾病诊断和法定职业病认定须区分。实际接触经历、适用人群及医学证据由有资格机构依程序核实。

条款依据:目录第十一类(对照全文)

放射性、传染与其他类别

部分条目引用诊断标准或限定人群作业,如其他放射性损伤、特定职业性传染病和刮研作业相关疾病。“其他”仍受职业病定义、标准和条目条件约束。

完整保留条目限制语与引用,不只摘取名称;跨类别或开放条目的具体适用由专业诊断机构审查,不能用目录中的“其他”自行新增法定病种。

条款依据:目录第七类、第八类、第十二类(对照全文)

企业实施与后续保障

字典更新只是信息管理环节。单位还应结合岗位危害审视培训、健康监护、异常处理和诊断转介,医疗机构核对诊断标准及报告分类,保障制度另按工伤保险等规定办理。

保留目录版本、历史记录与变更映射,不静默改写既有诊断证明。历史案件和新目录衔接的具体问题须查询主管部门实施通知及承办机构意见。

条款依据:公布通知、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照全文)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列明法定职业病类别和病种,是职业病诊断及防治工作的目录依据之一。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条款依据:本文所列条款及相关配套规定(对照全文)

常见问题

2013年目录在2025年8月后还可作为当前目录吗?

2024年发布的新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目录同时废止。疾病名称、分类及新增条目应以新目录为基础,历史诊断时间和制度衔接仍需具体核对。 本站完整展示正式目录,不能用2024年征求意见稿替代。实际诊断由依法承担的机构结合现行标准和资料处理,不由系统只按病名匹配生成职业病结论。

条款依据:公布通知(对照全文)

疾病列入目录就代表任何患此病的劳动者都是职业病吗?

目录确定法定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识别危害,诊断标准规定相应证据和医学要求,三者作用不同。病名相同不代表已满足职业病定义和诊断条件。 同时核对职业活动、接触史、适用人群或作业限制、临床检查和诊断标准。目录条目不是工伤认定决定,也不单独确定劳动能力等级。

条款依据:目录各类别、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照全文)

所有腕管综合征都属于目录职业病吗?

目录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腕管综合征限定长时间腕部重复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滑囊炎限定井下工人。不得去掉限制语后将普通病名扩大为所有人群职业病。 健康管理可识别作业负荷并优化工艺休息,但法定诊断须由机构按相应标准和条件作出;企业不能自行凭员工岗位标签确认或排除。

条款依据:目录第十类(对照全文)

所有工作压力或焦虑都被列为职业病了吗?

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目录并未把所有职业压力、焦虑或抑郁都列为该条职业病。 应关注心理健康并提供必要支持,但疾病诊断和法定职业病认定须区分。实际接触经历、适用人群及医学证据由有资格机构依程序核实。

条款依据:目录第十一类(对照全文)

疾病目录中的“其他”是否可以由企业任意扩展?

部分条目引用诊断标准或限定人群作业,如其他放射性损伤、特定职业性传染病和刮研作业相关疾病。“其他”仍受职业病定义、标准和条目条件约束。 完整保留条目限制语与引用,不只摘取名称;跨类别或开放条目的具体适用由专业诊断机构审查,不能用目录中的“其他”自行新增法定病种。

条款依据:目录第七类、第八类、第十二类(对照全文)

更新系统病种字典后就算完成新目录实施吗?

字典更新只是信息管理环节。单位还应结合岗位危害审视培训、健康监护、异常处理和诊断转介,医疗机构核对诊断标准及报告分类,保障制度另按工伤保险等规定办理。 保留目录版本、历史记录与变更映射,不静默改写既有诊断证明。历史案件和新目录衔接的具体问题须查询主管部门实施通知及承办机构意见。

条款依据:公布通知、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照全文)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2025-08-01实施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关键主题: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目录 法定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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