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2012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文本)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2012年修正文本,围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职业危害告知及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实际执行还需核对后续修订、属地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文件层级:法律版本:2012年修正文本现行版本有官方依据

本页核验:2026-10-02

效力说明:市场监管总局官方转载文本;重点关联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健康检查和劳动合同处理。 本页为条款导读,不替代法律正式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规解读

招聘告知与合同必备事项

招用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是合同必备事项。职业病防治法另要求针对实际危害及后果、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

将合同事项与岗位危害清单匹配,签署后双方各持文本。笼统写“遵守公司规定”不应替代依法应明确的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十七条(对照全文)

规章制定与员工知情

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制度须依法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合同,并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危害健康的条件。

岗位内容变更及合同事项依法协商,不能以员工已读制度或绩效扣罚排除安全卫生权利。强制加班、冒险指令与普通劳动纪律分别判断。

条款依据: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照全文)

劳动者解除与危险条件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解除权;暴力威胁非法限制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可立即解除而不需事先告知。

具体事实和证据应依法审查,经济补偿条件按相关条款核对。不要将一般主动辞职通知期限覆盖法定危险情况下的特殊解除权。

条款依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对照全文)

职业病与健康监护期间的保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离岗前检查、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具有法定保护。第四十二条限制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期满续延另按第四十五条处理。

不能笼统表述为所有情形永远禁止任何解除,也不能只看合同到期。应分别核对解除依据、诊断检查状态和工伤保险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条款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照全文)

派遣用工与劳动条件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有法定义务,实际用工单位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安排岗位培训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派遣用工单位履行其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协议应明确检查、费用、告知和档案衔接,实际保护不能被协议免除。违法派遣或退回处理还需结合劳动者健康状态及本法保护条款审查。

条款依据: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对照全文)

违法解除与责任边界

违法解除、劳动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分别有责任规定。解除赔偿不等于免除职业病诊疗、工伤保障、行政责任或其他依法存在的民事责任。

根据请求和法定程序确定继续履行、赔偿及其他救济,不能把不同制度全部折成企业自行设定的一次性补偿协议。具体案件由有权机构处理。

条款依据: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照全文)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职业危害告知及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条款依据:本文所列条款及相关配套规定(对照全文)

常见问题

入职合同可以完全不写职业危害防护吗?

招用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是合同必备事项。职业病防治法另要求针对实际危害及后果、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 将合同事项与岗位危害清单匹配,签署后双方各持文本。笼统写“遵守公司规定”不应替代依法应明确的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十七条(对照全文)

企业可单方以内部制度要求员工接受冒险作业吗?

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制度须依法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合同,并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危害健康的条件。 岗位内容变更及合同事项依法协商,不能以员工已读制度或绩效扣罚排除安全卫生权利。强制加班、冒险指令与普通劳动纪律分别判断。

条款依据: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照全文)

危险劳动条件下员工必须总是提前30日通知吗?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解除权;暴力威胁非法限制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可立即解除而不需事先告知。 具体事实和证据应依法审查,经济补偿条件按相关条款核对。不要将一般主动辞职通知期限覆盖法定危险情况下的特殊解除权。

条款依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对照全文)

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合同到期能直接终止吗?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离岗前检查、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具有法定保护。第四十二条限制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期满续延另按第四十五条处理。 不能笼统表述为所有情形永远禁止任何解除,也不能只看合同到期。应分别核对解除依据、诊断检查状态和工伤保险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条款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照全文)

劳动合同签在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就不用提供防护吗?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有法定义务,实际用工单位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安排岗位培训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派遣用工单位履行其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协议应明确检查、费用、告知和档案衔接,实际保护不能被协议免除。违法派遣或退回处理还需结合劳动者健康状态及本法保护条款审查。

条款依据: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对照全文)

赔偿金支付后就不用承担职业卫生责任了吗?

违法解除、劳动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分别有责任规定。解除赔偿不等于免除职业病诊疗、工伤保障、行政责任或其他依法存在的民事责任。 根据请求和法定程序确定继续履行、赔偿及其他救济,不能把不同制度全部折成企业自行设定的一次性补偿协议。具体案件由有权机构处理。

条款依据: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照全文)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2012年修正文本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关键主题:劳动合同法 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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