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文件 ·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围绕规定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期间的防暑降温、健康保障及相关管理要求。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实际执行还需核对后续修订、属地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文件层级:配套文件版本: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行版本有官方依据

本页核验:2026-10-02

效力说明:采用国家卫健委转载文本;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适用条件应分别核对。 本页为条款导读,不替代法律正式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规解读

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区别

高温作业依据工作场所热环境和适用作业标准判断;高温天气依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两者有不同管理条件。

车间热源和室外日晒分别评估,记录可信气象信息及岗位热环境资料。不能把室外天气未达阈值视为炉旁或其他热源岗位没有职业危害。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对照全文)

35℃、37℃、40℃的排班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全天安排不超过六小时,并在气温最高时段三小时内不得安排;35℃以上37℃以下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具体适用范围、连续作业及紧急处理等条件必须完整核对第八条。不能以高温津贴或员工签字替代停止或缩短作业要求。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对照全文)

防护、饮料与应急

单位应落实技术降温、劳动组织、健康检查、培训、防护和应急救助等措施,饮料只是其中一环。可能受热影响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整或保护。

根据作业强度、环境和人员情况安排休息、通风降温和救助能力,发生中暑及时处理。不能仅以采购记录证明现场防暑措施有效。

条款依据: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照全文)

孕期与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规定的保护不能用本人同意排除。

核对气象温度与具体工作场所温度是不同指标,另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职业病防治法衔接。人员安排应记录实际条件与保护措施。

条款依据:第八条(对照全文)

高温津贴和工资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并按规定调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按规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先核对适用条件及当地现行标准,不把某省金额写成全国统一。津贴、饮料、防护用品与合法排班分别落实,支付津贴不购买超限作业许可。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对照全文)

职业中暑诊断与监督

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医疗救治、法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办理有不同主体与程序。

先及时救助并依法安排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报告;保留岗位、温度、工时及救助资料。工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依职责开展,具体责任由有权机构依法判断。

条款依据: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照全文)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规定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期间的防暑降温、健康保障及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条款依据:本文所列条款及相关配套规定(对照全文)

常见问题

所有高温工作都只看天气预报吗?

高温作业依据工作场所热环境和适用作业标准判断;高温天气依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两者有不同管理条件。 车间热源和室外日晒分别评估,记录可信气象信息及岗位热环境资料。不能把室外天气未达阈值视为炉旁或其他热源岗位没有职业危害。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对照全文)

37℃与40℃当天应如何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全天安排不超过六小时,并在气温最高时段三小时内不得安排;35℃以上37℃以下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具体适用范围、连续作业及紧急处理等条件必须完整核对第八条。不能以高温津贴或员工签字替代停止或缩短作业要求。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对照全文)

发放饮料就完成防暑义务了吗?

单位应落实技术降温、劳动组织、健康检查、培训、防护和应急救助等措施,饮料只是其中一环。可能受热影响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整或保护。 根据作业强度、环境和人员情况安排休息、通风降温和救助能力,发生中暑及时处理。不能仅以采购记录证明现场防暑措施有效。

条款依据: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照全文)

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同意在高温露天工作吗?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规定的保护不能用本人同意排除。 核对气象温度与具体工作场所温度是不同指标,另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职业病防治法衔接。人员安排应记录实际条件与保护措施。

条款依据:第八条(对照全文)

防暑饮料和清凉用品可以折抵高温津贴吗?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并按规定调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按规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先核对适用条件及当地现行标准,不把某省金额写成全国统一。津贴、饮料、防护用品与合法排班分别落实,支付津贴不购买超限作业许可。

条款依据: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对照全文)

员工中暑就可以由企业直接认定职业病工伤吗?

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医疗救治、法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办理有不同主体与程序。 先及时救助并依法安排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报告;保留岗位、温度、工时及救助资料。工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依职责开展,具体责任由有权机构依法判断。

条款依据: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照全文)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关键主题:防暑降温 高温作业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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