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2017年第90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90号令)条款解读与原文下载

本解读对应2017年第90号令,围绕涉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旧分类需与现行目录衔接。逐项说明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办理或管理步骤及容易混淆的制度边界。本文件效力或版本仍待复核,以下仅解释所标注版本,不作为已确认现行的执行依据。

文件层级:部门规章版本:2017年第90号令效力或版本待复核

本页核验:2026-10-02

效力说明:原文可查;风险分类和监管职责与后续文件的衔接待核,不能直接照搬旧分类办理。 本页为条款导读,不替代法律正式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规解读

适用项目与建设单位责任

2017年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防护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可能产生危害的新改扩建、技改及技术引进项目须落实预评价、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委托服务不转移建设单位责任。

本文件效力或版本待核,历史主管部门和风险三分类与后续调整须衔接;医疗放射诊疗项目有专门审核验收制度,不能直接按一般项目处理。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对照全文)

风险分类与信息公开

第六条历史文本采用三分类;2021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使用严重和一般分类,实际管理应结合后续文件、评价结果和属地要求。

除涉密等规定情形,应按文本公开评价设计承担单位、结论、评审及验收等信息。分类和公开分别落实,不把网上公示视为行政审批或验收结论。

条款依据:第五条至第八条(对照全文)

可行性阶段预评价

预评价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识别危害和防护方案,按程序评审及修改完善。规模、工艺变化导致风险重大变化时,对变更部分重新评价评审。

把原料、工艺、岗位、拟选设施和风险类别纳入真实分析,不用已施工的现场事实倒填早期文件。历史评审人员和分类要求执行前与现行制度核对。

条款依据: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照全文)

施工前设计与变更

防护设施应在施工前设计,内容包括危害分析、设施参数、防控性能、辅助卫生设施、预算和对预评价对策采纳等。设计评审、按图采购施工和重大变更处理分别规定。

工程资料应反映真实过程并与现场设施一致;未采纳对策应充分论证,不能只用最终照片或设备发票证明防护设计符合要求。

条款依据: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照全文)

试运行、控制效果与验收

报告评审与设施验收是不同工作。文本对试运行、验收方案、评价及整改、分期验收和书面报告规定要求,设施未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应核对真实运行工况、监测结果、健康监护及制度落实,形成可追溯的意见和整改证据。具体报告时限和分类要求需结合后续主管部门规定复核。

条款依据: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照全文)

与安全设施及监管的关系

文本允许相关工作合并组织或合并出具报告,但职业危害评价、防护和验收的具体内容仍应完整。合并不是省略,监管检查和建设单位自主管理也不是同一事项。

分别证明安全事故风险与职业病危害控制达到相应要求;遵循实际适用的监督、报告和档案规定,不将待核旧文本当成已确认现行的全部执行依据。

条款依据:第四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六条(对照全文)

执行记录与制度衔接

本页围绕涉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旧分类需与现行目录衔接。执行时先确定文件版本、适用主体和实际作业活动,再将相关义务分解到负责人员。本站整理的流程建议用于辅助管理,不增设审批事项,不代替有权机构的医疗、鉴定或行政结论。

建议保存与本文件适用事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原始记录、告知凭证、报告及整改记录,并与相关法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标准一并核对。文件内主管部门历史名称及具体办事权限,应结合职责调整和属地现行要求判断。

条款依据:本文所列条款及相关配套规定(对照全文)

常见问题

把评价委托给服务机构后建设单位就不用组织验收了吗?

2017年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防护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可能产生危害的新改扩建、技改及技术引进项目须落实预评价、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等。委托服务不转移建设单位责任。 本文件效力或版本待核,历史主管部门和风险三分类与后续调整须衔接;医疗放射诊疗项目有专门审核验收制度,不能直接按一般项目处理。

条款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对照全文)

按2017年“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就能确定今天项目类别吗?

第六条历史文本采用三分类;2021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使用严重和一般分类,实际管理应结合后续文件、评价结果和属地要求。 除涉密等规定情形,应按文本公开评价设计承担单位、结论、评审及验收等信息。分类和公开分别落实,不把网上公示视为行政审批或验收结论。

条款依据:第五条至第八条(对照全文)

项目开工后再补预评价符合源头预防吗?

预评价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识别危害和防护方案,按程序评审及修改完善。规模、工艺变化导致风险重大变化时,对变更部分重新评价评审。 把原料、工艺、岗位、拟选设施和风险类别纳入真实分析,不用已施工的现场事实倒填早期文件。历史评审人员和分类要求执行前与现行制度核对。

条款依据: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照全文)

通风除尘设施施工后再形成设计文件可以吗?

防护设施应在施工前设计,内容包括危害分析、设施参数、防控性能、辅助卫生设施、预算和对预评价对策采纳等。设计评审、按图采购施工和重大变更处理分别规定。 工程资料应反映真实过程并与现场设施一致;未采纳对策应充分论证,不能只用最终照片或设备发票证明防护设计符合要求。

条款依据: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照全文)

拿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就算防护设施验收通过吗?

报告评审与设施验收是不同工作。文本对试运行、验收方案、评价及整改、分期验收和书面报告规定要求,设施未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应核对真实运行工况、监测结果、健康监护及制度落实,形成可追溯的意见和整改证据。具体报告时限和分类要求需结合后续主管部门规定复核。

条款依据: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照全文)

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告可以直接替代职业病防护内容吗?

文本允许相关工作合并组织或合并出具报告,但职业危害评价、防护和验收的具体内容仍应完整。合并不是省略,监管检查和建设单位自主管理也不是同一事项。 分别证明安全事故风险与职业病危害控制达到相应要求;遵循实际适用的监督、报告和档案规定,不将待核旧文本当成已确认现行的全部执行依据。

条款依据:第四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六条(对照全文)

官方来源、版本与下载

本页以2017年第90号令为解读对象。法律发布日期与网页转载日期分别记录;核验日期为 2026-10-02。

关键主题:建设项目 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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