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为已废止的历史标准,规定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及处理原则,包括急性氯乙烯中毒、慢性氯乙烯中毒、接触反应和观察对象,按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现场调查和影像等进行综合判断。该历史文本不代表现行诊疗要求。

GBZ 90—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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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诊断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所致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活动中氯乙烯中毒可参照。急性中毒为短时间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中毒为较长时期接触后以肝脾损害为主,并可见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急性诊断根据短时间吸入大剂量氯乙烯后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的临床表现并排除其他病因。慢性诊断结合长期职业接触史、肝脾损害/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及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

依据:PDF 第 1 页;PDF 第 1 页;PDF 第 1 页

接触反应和观察对象

接触反应是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氯乙烯后头晕、恶心、胸闷、乏力,但无意识障碍。长期接触者若有脑衰弱综合征和消化功能障碍但肝功能试验正常,列为观察对象;这不是中毒诊断分级。

依据:PDF 第 1 页

诊断分级标准

急性中毒分轻度(轻度意识障碍)和重度(中度以上意识障碍,或呼吸、循环衰竭之一)。

慢性中毒轻度需全身症状并伴肝脏胀痛/肿大、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或雷诺氏症之一;中度需全身症状加重,并伴肢端溶骨症、肝进行性肿大、肝功能持续异常或脾脏肿大之一;重度为肝硬化。

依据:PDF 第 1 页,5.1;PDF 第 2 页;PDF 第 2 页

处理原则与其他处理

急性中毒应迅速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衣服、清洗污染皮肤、保暖并卧床休息;急救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慢性中毒可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切除,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急性轻度患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重度患者治愈后调离有毒作业岗位。慢性轻、中度患者治愈后一般调离有毒有害岗位,重度患者调离并适当治疗、长期休息;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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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观察对象需定期复查;肝脏影响应与病毒性肝病鉴别,不应单凭病毒性肝病血清学指标阳性排除氯乙烯中毒影响。

肢端溶骨症可表现为指骨末端边缘缺损、骨折线形成、骨粗隆与骨干分离、骨皮质硬化,后可造成指骨变短变粗呈杵状指,个别涉及趾骨。肝血管肉瘤、肝功能试验、皮肤损害分别参照附录所列标准;液态氯乙烯造成的皮肤冻伤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

依据:PDF 第 3 页,附录A;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

关键问题问答

急性与慢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基础分别是什么?

急性结合短时间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后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的表现并排除其他病因;慢性结合长期职业接触史、肝脾损害或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和现场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类似损害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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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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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详情页标题写明“自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未据此推断替代版本;详情页原始发布日期/实施时间字段为20020408和20020601,与封面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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