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本历史标准规定职业性氯乙烯急、慢性中毒的诊断原则、接触反应与观察对象、分级、处理,以及资料性附录的正确使用说明。已废止状态须在展示和使用时保留。

GBZ 90—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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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引言

急性中毒是短时吸入大剂量氯乙烯后以中枢神经抑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慢性中毒则与长期接触相关,以肝脾损害、肢端溶骨症和肝血管肉瘤等为特征。

依据:PDF 第 1 页,引言

1 范围

规定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职业接触适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所致中毒可参照。

依据:PDF 第 1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GBZ 7、18、20、59、94及GB/T 16180;注日期与不注日期版本适用规则由该章规定。

依据:PDF 第 1 页,2;PDF 第 1 页,2;PDF 第 1 页,2;PDF 第 1 页,2;PDF 第 1 页,2;PDF 第 1 页,2

3.1 急性氯乙烯中毒诊断原则

须有短时间吸入大剂量氯乙烯后的中枢神经系统麻醉表现,并排除其他病因。

依据:PDF 第 1 页,3.1

3.2 慢性氯乙烯中毒诊断原则

结合长期职业接触史、肝脾损害、肢端溶骨症或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现场调查综合判断,并排除其他疾病的类似损害。

依据:PDF 第 1 页,3.2

4.1 接触反应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氯乙烯后头晕、恶心、胸闷、乏力而无意识障碍,列为接触反应。

依据:PDF 第 1 页,4.1

4.2 观察对象

长期接触者出现脑衰弱综合征与消化功能障碍、但肝功能试验正常时列观察对象,不直接等同于慢性中毒分级。

依据:PDF 第 1 页,4.2

5.1.1 急性轻度中毒

表现为轻度意识障碍。

依据:PDF 第 1 页,5.1.1

5.1.2 急性重度中毒

中度以上意识障碍,或呼吸、循环衰竭,两类表现具其一即可。

依据:PDF 第 2 页,5.1.2;PDF 第 2 页,5.1.2;PDF 第 2 页,5.1.2

5.2.1 慢性轻度中毒

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肝脏胀痛肿大、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或雷诺氏症之一。

依据:PDF 第 2 页,5.2.1;PDF 第 2 页,5.2.1;PDF 第 2 页,5.2.1;PDF 第 2 页,5.2.1

5.2.2 慢性中度中毒

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有肢端溶骨症、肝脏进行性肿大、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或脾脏肿大之一。

依据:PDF 第 2 页,5.2.2;PDF 第 2 页,5.2.2;PDF 第 2 页,5.2.2;PDF 第 2 页,5.2.2;PDF 第 2 页,5.2.2

5.2.3 慢性重度中毒

诊断分级标准为肝硬化。

依据:PDF 第 2 页,5.2.3

6.1.1 急性中毒治疗原则

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衣服,清水洗污染皮肤,保暖和卧床;急救与对症治疗原则参照内科。

依据:PDF 第 2 页,6.1.1

6.1.2 慢性中毒治疗原则

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指征可行脾切除;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依据:PDF 第 2 页,6.1.2

6.2.1 急性中毒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重度中毒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依据:PDF 第 2 页,6.2.1;PDF 第 2 页,6.2.1

6.2.2 慢性中毒其他处理

轻、中度治愈后一般调离有毒有害岗位;重度调离、治疗和长期休息,必要时按GB/T 16180鉴定残疾程度。

依据:PDF 第 2 页,6.2.2;PDF 第 2 页,6.2.2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第7章指向资料性附录A,附录应参与诊断范围与鉴别分析。

依据:PDF 第 2 页,7

A.1 关于观察对象

慢性病程进展较缓,应有计划动态观察并定期复查,以尽早明确诊断和保护健康。

依据:PDF 第 3 页,A.1

A.2 关于鉴别诊断

肝脏损害应与病毒性肝病鉴别,也须考虑两种病因交叉作用,不能仅凭病毒性肝病血清学指标阳性就排除氯乙烯影响。

依据:PDF 第 3 页,A.2

A.3 关于肢端溶骨症

为特殊的指骨末端溶解性病变,可有雷诺氏症表现;早期X射线边缘缺损,后可骨折、骨质分离与杵状指,个别见于趾骨。

依据:PDF 第 3 页,A.3;PDF 第 3 页,A.3

A.4 关于肝血管肉瘤

肝血管肉瘤参见GBZ 94—2002。

依据:PDF 第 3 页,A.4

A.5 关于肝功能试验

肝脏损害的病因鉴别及肝功能试验临床应用参见GBZ 59附录B、C。

依据:PDF 第 3 页,A.5

A.6 关于职业接触氯乙烯所致的皮肤损害

皮肤病参见GBZ 18及GBZ 20;液态氯乙烯造成的皮肤冻伤不属本标准范围,按一般皮肤冻伤诊治。

依据:PDF 第 3 页,A.6;PDF 第 3 页,A.6

关键问题问答

该历史标准如何区分急性轻度与重度中毒?

急性轻度表现为轻度意识障碍;重度为中度以上意识障碍,或呼吸、循环衰竭之一。

依据:PDF 第 1 页,5.1.1;PDF 第 2 页,5.1.2;PDF 第 2 页,5.1.2;PDF 第 2 页,5.1.2

液态氯乙烯接触造成的皮肤冻伤是否属于本标准?

不属于。本标准附录A.6明确排除该类皮肤冻伤。

依据:PDF 第 3 页,A.6;PDF 第 3 页,A.6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通告明确GBZ 90—2017自2017-11-01实施,GBZ 90—2002同时废止;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8/201706/0a3b925876b14c71b995b6bd4d5a9172.shtml。原详情页本轮访问受限,但既有归档亦记录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7:06:01Z。PDF: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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