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金属汞所致中毒,分别规定急性和慢性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轻、中、重度分级。保留接触史、辅助检查、鉴别排除及分级递进条件,慢性轻度需尿汞增高并满足列举表现中的两项,资料性附录另行保留尿肌酐校正、肾病分期及使用说明。
范围、性质及替代关系
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金属汞所致汞中毒诊断;代替GBZ89—2007。不能将该适用范围直接扩展到所有有机汞暴露。
本版调整诊断原则及分级,删除旧版观察对象与正文处理原则,附录A为资料性说明。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2 页,前言
急、慢性诊断原则
急性:短期吸入大量汞蒸气职业接触史,以呼吸系统、口腔及消化系统、肾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参考职业卫生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诊断。
慢性:密切接触金属汞6个月及以上,以口腔、神经系统和肾损害为主;同样须结合检查和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仅尿汞升高不能替代完整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
急性轻、中、重度分级
轻度:短期大量吸入后可有发热、寒颤、头痛、胸痛、咳嗽、乏力,尿汞可增高;并具有口腔-牙龈炎和(及)胃肠炎、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急性轻度中毒性肾病之一。
中度:在轻度基础上,出现急性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急性中度中毒性肾病之一。
重度:在中度基础上,出现肺泡性肺水肿或ARDS、急性重度中毒性肾病、急性中毒性脑病之一。呼吸、肾和神经损害分别参照GBZ73、GBZ79、GBZ76。
依据:PDF 第 3 页,5.1前半;PDF 第 4 页,5.1续
慢性轻、中、重度分级
轻度:密切接触金属汞6个月及以上、尿汞增高,同时具有下列两项:神经衰弱综合征;眼睑/舌/手指细小震颤;口腔-牙龈炎;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低分子蛋白增高;慢性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中度:在轻度基础上,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四肢粗大震颤、慢性肾脏病2~3期、慢性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之一。
重度:在中度基础上,出现中毒性脑病、慢性肾脏病4~5期、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之一。周围神经病参照GBZ/T247。
依据:PDF 第 4 页,5.2
资料性说明:接触与生物监测
金属汞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急性中毒一般在高浓度吸入3~5 h后出现,个别接触60余天后表现可参照急性;早期血汞增高仅诊断参考,正文未把血汞作为诊断指标。附录所引NIOSH全血汞25 μg/L(0.125 μmol/L)注明仅供参考。
慢性多见接触6个月及以上,少数3个月以上病例可参照慢性诊断处理。附录引用WS/T265尿汞生物接触限值20 μmol/mol肌酐(35 μg/g肌酐)。驱汞试验方案及尿汞大于45 μg/d仅提示过量吸收、有诊断参考意义,并非单独确诊。
尿汞均须肌酐校正;尿肌酐低于0.3 g/L或高于3.0 g/L需重新留尿检测。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
资料性说明:临床表现及鉴别
急性可伴泛发对称皮疹,参照GBZ18。口腔-牙龈炎区分急性黏膜炎症与慢性牙龈萎缩、牙松脱;胃肠炎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慢性中毒性脑病需排除脑退行性疾病、血管性痴呆及其他脑局部损害;附录详细列举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锥体束征及精神障碍表现。
细小意向性震颤振幅一般不超过2 cm,粗大震颤超过2 cm;肌肉颤搐与意向性震颤应区分。周围神经损害结合临床及神经肌电图,按GBZ/T247;急性肾病按GBZ79诊断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PDF 第 5 页,A.9;PDF 第 5 页,A.10;PDF 第 5 页,A.11
资料性说明:慢性肾脏病分期
肾损害反复迁延超过3个月称慢性肾脏病。附录A.12以GFR分期:1期≥90;2期60≤GFR<90;3期30≤GFR<60;4期15≤GFR<30;5期<15。数值对应原文按1.73 m²表达的滤过率单位,单位排版保留原图待核验。
2期说明列有蛋白尿、血尿、管型尿、水肿、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等,并伴尿比重<1.012或尿渗透压<350 mOsm/kg·H2O;24 h蛋白大于0.5 g为中度、大于4 g为重度。3期可有血肌酐升高及膜性或微小病变肾病参考,5期为终末期肾病。
依据:PDF 第 5 页,A.12前半;PDF 第 6 页,A.12续
资料性说明:处理边界
A.13规定肾功能损害且尿量≤400 mL/d者不宜使用所列二巯类驱汞药,以免加重肾损害;原文“≤400 mL/d以下”保留来源记录。
A.14为迅速脱离现场、去污衣物、静卧保暖等急性处理,列举驱汞及其他对症处理;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A.4驱汞试验与A.13禁忌必须关联阅读,不据此为个人开具处方。
依据:PDF 第 6 页,A.13;PDF 第 6 页,A.14;PDF 第 5 页,A.4
关键问题问答
尿汞升高就能诊断慢性轻度中毒吗?
不能;还须满足接触史、完整诊断原则,并同时满足5.2.1所列临床表现中的两项。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4 页,5.2
急性轻度一定要求尿汞增高吗?
条文表述为尿汞可增高,不能把它改写为必备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5.1前半;PDF 第 4 页,5.1续
慢性中度可以跳过轻度基础吗?
5.2.2明确要求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再满足列举条件之一。
依据:PDF 第 4 页,5.2
附录NIOSH全血汞数值是正文确诊阈值吗?
不是,附录明确仅供参考,血汞增高未纳入正文诊断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A.2
尿肌酐0.2 g/L是否直接校正后使用?
附录A.5要求肌酐低于0.3 g/L或高于3.0 g/L重新留尿检测。
依据:PDF 第 5 页,A.5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及PDF封面日期一致,代替GBZ89—2007;后续有效性待核实。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6T08:25:35.547355+00:00。PDF: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