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89-2007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代替 GBZ 89-2002)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非职业性汞中毒亦可参考。诊断应结合金属汞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结果和职业卫生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标准规定急性、慢性中毒的分级与处理原则。附录A提供诊断使用说明和若干尿汞参考信息。当前状态未由官方页面确认,诊断阈值及附录部分内容受扫描水印影响,需以原图复核。

GBZ 89-2007待核实发布:2007-06-13实施: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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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诊断原则与观察对象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汞中毒亦可参考使用。

诊断须根据接触金属汞的职业史、相应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

长期接触汞后尿汞增高、但无慢性汞中毒临床表现者属于观察对象。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

急性汞中毒分级

轻度:短期内接触大量汞蒸气、尿汞增高并出现发热、头晕、头痛、震颤等全身症状,同时有口腔-牙龈炎和/或胃肠炎,或急性支气管炎。

中度: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间质性肺炎或明显蛋白尿之一。

重度: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具有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中度/重度中毒性脑病之一。

依据:PDF 第 3 页,5.1.1;PDF 第 3 页,5.1.2;PDF 第 3 页,5.1.3

慢性汞中毒分级

轻度:长期密切接触汞后,神经衰弱综合征、口腔-牙龈炎、手指震颤(可伴舌/眼睑震颤)、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尿汞增高五项中任意三项。

中度: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性格情绪改变、上肢粗大震颤或明显肾脏损害之一。

重度:慢性中毒性脑病。

依据:PDF 第 3 页,5.2.1;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

处理原则及工作安排

急性中毒治疗原则包括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服、静卧保暖;采用二硫丙磺钠或二巯丁二钠驱汞治疗;并作对症处理。具体慢性驱汞方案受原页水印遮挡,本记录不据 OCR 补齐。

观察对象应加强医学监护,可进行药物驱汞。急性或慢性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急性或慢性中度、重度中毒者治疗后不宜再从事接触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劳动能力鉴定按 GB/T 16180 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2.1-6.2.4

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及尿汞资料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A.1指出急性与慢性金属汞中毒表现不同;A.2说明急性汞中毒可出现皮疹,其诊断及处理见 GBZ 18。

A.3称尿汞反映近期接触水平,并列出尿汞正常参考值 ≤2.25 μmol/mol 肌酐(4 μg/g 肌酐)及生物接触限值 20 μmol/mol 肌酐(35 μg/g 肌酐);急性中毒时尿汞往往明显高于正常参考值。水印覆盖局部字形,原数值已对照高分辨率页图,但仍须以官方原件复核。

A.4描述尿汞正常者经驱汞试验:5%二硫丙磺钠 5 mL 一次肌注,尿汞 >45 μg/g 提示存在过量汞吸收;该试验结果仅供诊断参考。

A.5.9 对‘明显蛋白尿’给出尿蛋白阈值,但数值被水印遮挡,故不转录、不结构化。A.6规定汞中毒肾损害时尿量 ≤400 mL/d 者不宜使用二硫丙磺钠、二巯丁二钠和二巯丁二酸。A.7列出尿汞测定方法 WS/T 25 与 WS/T 26。

依据:PDF 第 5 页,A.1-A.2;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7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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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详情页 https://www.nhc.gov.cn/wjw/pyl/200706/38834.shtml 显示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及“代替 GBZ 89-2002”,但没有说明 GBZ 89-2007 当前是否仍有效;状态保持 unknown。标准前言说明 GBZ 89-200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这不能证明本版本现行。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9:55:22+08: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