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为已被GBZ 74—2009代替并已废止的历史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与处理。诊断结合高浓度急性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心电图、心肌酶谱和胸片等,并排除其他原因。标准区分观察对象及轻、中、重度;该历史文本不代表现行诊疗要求。
范围与诊断原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是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过程中,化学物损害心脏并影响其泵功能、自律性或传导性所致疾病。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心脏病;非职业性急性中毒所致心脏病也可参考。
诊断结合短期较高浓度化学毒物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心电图、心肌酶谱、胸片等检查,符合中毒性心脏疾病并排除其他原因。临床上分为急性中毒性心肌损害及心律失常两类,也可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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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
在确定职业性急性中毒后,出现心肌酶谱轻度升高、心电图Q-T间期延长或偶发早搏之一者,为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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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性心脏病:心肌酶谱明显增高、常见心律失常、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电图ST-T轻度异常之一。
中度:较重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扑动、室性心动过速)、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电图心肌损伤/缺血/心肌梗塞样改变之一。
重度:心肌梗塞、尖端扭转型室速/心室颤动或扑动、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源性猝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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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与工作安排
急救遵循GBZ71治疗原则并针对病因治疗;患者绝对卧床,纠正缺氧、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心肌损害和心律失常按原文所列处理原则及内科原则治疗。
观察对象及轻度患者治疗完全恢复后可返回原岗位;中度患者治疗恢复后一般可正常工作;重度患者按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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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病因、临床特点与检查
资料性附录A列举可能造成中毒性心脏病的常见病因类别,按原文保留分组如下。
附录说明心肌损害多发生于中毒后1~7天,也可能出现在恢复期;心脏临床及心电图改变可能非特异,易被忽略,多数患者可随中毒好转逐渐恢复。
诊断步骤依次包括确认急性中毒及程度、核对心肌损害临床表现和体征、心电图/动态心电监护、心肌酶谱/电解质/血气、胸片及超声/动态心电图等检查,综合并排除类似疾病;附录称心电图为最可靠的诊断依据。
前言称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B为规范性;当前可见附件共6页并止于附录A.7,未见附录B内容,完整性待核。
- a)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甲烷、氮、二氧化碳。
- b) 农药:林丹、 DDT;代森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内吸磷、甲拌磷、灭蚜净、 DDV,、甲胺磷、杀朴磷、乐果、敌百虫、马拉硫磷、磷胺;拟除虫菊酯类(氰戊 菊酯、溴氰菊酯等);杀虫眯;氨基甲酸酯类;敌稗等。
- c) 金属和非金属:汞,砷,砷化氢,铅,锑,钡,钴,铊,磷等。
- d) 刺激性气体:氨,氯,光气,二氧化氮,硫酸二甲酯,氯甲酸甲酯,有机氟,氟氢 酸,磷化氢,三氯化磷,氯甲醚,一甲胺,羰基镍。
- e) 卤代烃类:四氯乙烯,氯乙烯,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丙烷,环氧乙 烷,溴乙烷,溴丙烷,氯仿。
- f) 有机溶剂: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 g) 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苯胺,亚硝酸盐。
- h) 其他:苯酚,氟乙酸,叠氮化钠,烯丙胺,乙基汽油,硼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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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标准如何区分观察对象与诊断级别?
观察对象是在职业性急性中毒确定后,出现心肌酶谱轻度升高、Q-T间期延长或偶发早搏之一者。轻、中、重度诊断分别依据标准第5章所列心肌酶谱、心电图和临床表现条件;多个条款按原文“之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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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详情标题明确写明“被GBZ 74—2009代替”且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原样为异常值200204601,PDF封面记载2002-06-01,故采用封面日期并保留冲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7:11:01Z。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