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为已被GBZ 74—2009代替并已废止的历史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与处理。诊断结合高浓度急性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心电图、心肌酶谱和胸片等,并排除其他原因。标准区分观察对象及轻、中、重度;该历史文本不代表现行诊疗要求。

GBZ 74—2002被代替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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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诊断原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是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过程中,化学物损害心脏并影响其泵功能、自律性或传导性所致疾病。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心脏病;非职业性急性中毒所致心脏病也可参考。

诊断结合短期较高浓度化学毒物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心电图、心肌酶谱、胸片等检查,符合中毒性心脏疾病并排除其他原因。临床上分为急性中毒性心肌损害及心律失常两类,也可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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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

在确定职业性急性中毒后,出现心肌酶谱轻度升高、心电图Q-T间期延长或偶发早搏之一者,为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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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性心脏病:心肌酶谱明显增高、常见心律失常、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电图ST-T轻度异常之一。

中度:较重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扑动、室性心动过速)、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电图心肌损伤/缺血/心肌梗塞样改变之一。

重度:心肌梗塞、尖端扭转型室速/心室颤动或扑动、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源性猝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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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与工作安排

急救遵循GBZ71治疗原则并针对病因治疗;患者绝对卧床,纠正缺氧、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心肌损害和心律失常按原文所列处理原则及内科原则治疗。

观察对象及轻度患者治疗完全恢复后可返回原岗位;中度患者治疗恢复后一般可正常工作;重度患者按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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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病因、临床特点与检查

资料性附录A列举可能造成中毒性心脏病的常见病因类别,按原文保留分组如下。

附录说明心肌损害多发生于中毒后1~7天,也可能出现在恢复期;心脏临床及心电图改变可能非特异,易被忽略,多数患者可随中毒好转逐渐恢复。

诊断步骤依次包括确认急性中毒及程度、核对心肌损害临床表现和体征、心电图/动态心电监护、心肌酶谱/电解质/血气、胸片及超声/动态心电图等检查,综合并排除类似疾病;附录称心电图为最可靠的诊断依据。

前言称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B为规范性;当前可见附件共6页并止于附录A.7,未见附录B内容,完整性待核。

依据:PDF 第 5 页;PDF 第 5 页;PDF 第 5 页;PDF 第 6 页;PDF 第 6 页;PDF 第 2 页

关键问题问答

标准如何区分观察对象与诊断级别?

观察对象是在职业性急性中毒确定后,出现心肌酶谱轻度升高、Q-T间期延长或偶发早搏之一者。轻、中、重度诊断分别依据标准第5章所列心肌酶谱、心电图和临床表现条件;多个条款按原文“之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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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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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详情标题明确写明“被GBZ 74—2009代替”且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原样为异常值200204601,PDF封面记载2002-06-01,故采用封面日期并保留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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