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标准适用于短期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明确了刺激反应及轻、中、重度分级,其中重度包含严重肺水肿、ARDS、窒息或严重并发症。官方已标注被GBZ 73—2009代替并废止。
范围与诊断原则
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急性呼吸系统损伤;诊断依据职业史、临床表现、血气分析及其他检查,并参考现场调查,排除其他病因。
依据:PDF 第 3 页
刺激反应
一过性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部X射线无异常者列为刺激反应;附录说明其尚未达到中毒程度,统计时不作为中毒病例,但需警惕迟发性病变。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6 页
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包括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表现或哮喘样表现。中度可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急性间质性肺水肿、急性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或急性吸入性肺炎。重度包括弥漫/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ARDS、窒息、严重气胸/纵隔气肿/心肌损害或猝死。重度氧合阈值:肺泡性肺水肿PaO2/FiO2≤40 kPa(300 mmHg);ARDS时PaO2/FiO2≤26.7 kPa(200 mmHg),呼吸频数>28次/min或有呼吸窘迫。
| 等级/类型 | 原文判定要点及量值 |
|---|---|
| 轻度 | 刺激症状/体征和X线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或哮喘样表现 |
| 中度 | 急性支气管肺炎、急性间质性肺水肿、急性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或急性吸入性肺炎任一条所述临床及影像情形 |
| 重度:肺泡性肺水肿 | PaO2/FiO2≤40 kPa(300 mmHg),符合弥漫性或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 |
| 重度:ARDS | 呼吸频数>28次/min或/和呼吸窘迫;影像两肺广泛大片融合阴影;PaO2/FiO2≤26.7 kPa(200 mmHg) |
| 其他重度 | 窒息;严重气胸、纵隔气肿或严重心肌损害;猝死 |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处理原则
立即脱离接触,安静保暖。刺激反应者严密观察;可能迟发呼吸道病变者延长观察、避免活动并按需处理。治疗包括保持呼吸道通畅、病因治疗、合理氧疗、维持水电解质及支持治疗、预防并发症。轻中度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原则上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5 页
附录A氧合与ARDS参考值
附录A给出该历史版的血氧分级参考:轻度一般PaO2 10.7~13.3 kPa(80~100 mmHg),偶有短暂轻度低氧8~10.7 kPa(60~80 mmHg);中度可为8~10.7 kPa或5.5~8 kPa(约41~60 mmHg,原文排版存在单位/范围需谨慎核验);重度PaO2<5.3 kPa(40 mmHg)。附录说明ARDS诊断参考PaO2/FiO2<26.7 kPa。以上均属历史版本参数,当前状态已废止。
| 原文分级 | PaO2参考值 |
|---|---|
| 轻度一般 | 10.7~13.3 kPa(80~100 mmHg) |
| 轻度偶有短暂低氧 | 8~10.7 kPa(60~80 mmHg) |
| 中度 | 8~10.7 kPa(60~80 mmHg)或5.5~8 kPa(约41~60 mmHg;原PDF文本排版需人工核对) |
| 重度 | <5.3 kPa(40 mmHg) |
依据:PDF 第 6 页
附录B常见致病毒物分类
附录B将常见致病毒物分为直接损害呼吸组织与间接诱发ARDS两类;保留各类原列项目如下。
- 刺激性气体:酸类(硝酸、盐酸、硫酸、铬酸、氯磺酸);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五氧化二氮);氯及其他化合物(氯、氯化氢、二氧化氯、光气、双光气、氯化苦、二氯化枫、四氯化硅、三氯氢硅、四氯化钛、三氯化锑、三氯化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硼);硫化合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氢);氨;臭氧;酯类;金属化合物;醛类;氟代烃类;其他化合物;军用毒气。
- 其他直接损害物:刺激性金属(铍、镉、汞、锰、羰基镍、五氧化二钒);有机溶剂(汽油、煤油、润滑油、柴油);有机农药(有机磷酸酯、溴甲烷、磷化氢、百草枯);其他如某些物质燃烧烟雾。
- 间接损害并诱发ARDS:严重中毒性脑病、肝病、肾病等病程可诱发ARDS;附录举例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急性五氯酚钠中毒。
依据:PDF 第 9 页
附录C床旁胸片摄影要求
使用高千伏摄影;本单位床旁机更新前允许普通技术。病情许可时尽量坐位或半卧位前后位胸片,靶片距离90 cm以上。
依据:PDF 第 10 页
关键问题问答
GBZ 73—2002还有效吗?
官方详情页注明该版被GBZ 73—2009代替并已废止。
依据:PDF 第 1 页
重度ARDS的氧合和呼吸频率指标是什么?
该历史版要求呼吸频数>28次/min或/和呼吸窘迫,且PaO2/FiO2≤26.7 kPa(200 mmHg);这一指标不可作为现行诊疗依据。
依据:PDF 第 4 页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明确标注“被GBZ 73—2009代替”(已废止)。网页实施时间原始字段异常“200204601”,PDF封面载明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3:41:16.123147+00:00。PDF: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