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导致的急性中毒;对三氧化硫急性中毒,因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标准按呼吸系统损害及临床、胸部X射线表现列出刺激反应、轻度、中度和重度情形,并给出处理原则及适用说明。源站已标注本标准废止,以下仅为历史文本解读,不构成现行诊疗建议。
范围与适用对象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本标准。
标准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描述为短时间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所致、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定义
诊断原则与刺激反应
诊断需结合短时间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的职业史、典型临床表现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
刺激反应表现为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短期内(1~2天)能恢复正常,胸部体检及X射线征象无异常。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
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在刺激反应表现加重外,伴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全身症状;眼结膜、鼻黏膜及咽喉部充血水肿,肺部有明显干性啰音或哮鸣音;胸部X射线可仅表现为肺纹理增强。
中度中毒:在轻度表现加重外,出现胸闷、剧咳、痰多、呼吸困难等,并有气促、轻度紫绀、两肺明显湿性啰音;胸部X射线可显示肺野透明度降低、细网状和/或散在斑片状阴影,符合肺间质性水肿或化学性肺炎征象。
重度中毒:在中度临床表现外,出现肺泡性肺水肿;或突发呼吸急促且呼吸频率>28次/min,PaO₂<8 kPa,在吸入浓度低于50%的低浓度氧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不能维持8 kPa并持续下降;或较重程度气胸、纵膈气肿等并发症;或窒息、昏迷之一。
依据:PDF 第 3 页,5.1-5.2;PDF 第 3 页,5.3;PDF 第 4 页,5.3
处理原则与其他处理
治疗原则包括立即脱离中毒现场、静卧、保暖、吸氧;以碳酸氢钠、氨茶碱、地塞米松、抗生素雾化吸入;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彻底冲洗眼结膜囊。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后虽无客观体征但有明显刺激反应者,应观察48小时并对症治疗。标准还提出注意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必要时气管切开;氧疗、防治感染、合理输液、纠正电解质紊乱及抗休克等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
急性轻、中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工作;重度中毒者或中毒后持续有明显呼吸系统症状者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以上均为已废止标准中的历史原文要求。
依据:PDF 第 4 页,6.1.1-6.1.4;PDF 第 4 页,6.2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资料性附录A说明:三氧化硫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相似,诊断处理时可应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导致的其他临床疾患。
本病以呼吸系统病变为主,因此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表现作为主要诊断指标;周围血象、心电图等应检查,但不作为诊断基准。临床表现与胸部X射线表现可不平行,分级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病情允许时尽可能进行肺功能检查。
依据:PDF 第 5 页,附录A
关键问题问答
本历史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由于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标准说明也可使用本标准。它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引起的其他临床疾患。源站将该标准标注为已废止。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5 页,A.2
标准中的重度中毒条件包含哪些血气和呼吸频率界值?
标准第5.3条列出:突发呼吸急促、呼吸频率>28次/min、血气分析PaO₂<8 kPa;吸入浓度低于50%的低浓度氧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不能维持8 kPa且有持续下降趋势,属于列示情形之一。该数字仅复述已废止标准,不作为现行临床决策阈值。
依据:PDF 第 3 页,5.3
刺激反应与中毒分级如何区分?
刺激反应为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短期内(1~2天)恢复正常,胸部体检和X射线征象无异常。轻度及以上级别还需符合第5章所列临床症状、体征和胸部X射线表现;该历史标准已被官方标注为废止。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3 页,5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页标题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呈现异常字符串200204601;PDF封面明确记载2002-06-01实施。仅据官方“已废止”标注记为withdrawn,未据此推断替代标准。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7:16:05+00: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