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规定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及处理。适用于铅烟、铅尘职业接触所致慢性中毒,非职业性成人慢性铅中毒可参考。观察对象和轻度中毒诊断依靠尿铅、血铅及多项实验室指标组合和临床表现;存在诊断性驱铅试验路径。附录A含实验室指标职业接触限值与诊断值表。官方已标注废止,数值不代表现行要求。
范围与诊断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亦可参照。诊断结合确切职业史、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类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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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临床表现,并有以下一项:尿铅≥0.34 μmol/L(0.07 mg/L、70 μg/L)或≥0.48 μmol/24h(0.1 mg/24h、100 μg/24h);血铅≥1.9 μmol/L(0.4 mg/L、400 μg/L);或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且<3.86 μmol/L(分别对应0.3至<0.8 mg/L及300至<800 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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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血铅≥2.9 μmol/L(0.6 mg/L、600 μg/L)或尿铅≥0.58 μmol/L(0.12 mg/L、120 μg/L),并具备尿δ-氨基-γ-酮戊酸、EP、ZPP指标异常之一,或腹部隐痛/腹胀/便秘。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3.86 μmol/L(0.8 mg/L、800 μg/L)或≥4.82 μmol/24h(1 mg/24h、1000 μg/24h)亦可诊断轻度中毒。中度在轻度基础上出现腹绞痛、贫血或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之一。重度包括铅麻痹或中毒性脑病之一。数值均为该历史版阈值。
| 级别/条件 | 临床或实验室标准(原文) |
|---|---|
| 轻度中毒前提 | 血铅≥2.9 μmol/L(0.6 mg/L、600 μg/L)或尿铅≥0.58 μmol/L(0.12 mg/L、120 μg/L),且符合下一列至少一项 |
| 辅助指标之一 | 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 μmol/L(8 mg/L、8000 μg/L);或EP≥3.56 μmol/L(2 mg/L、2000 μg/L);或ZPP≥2.91 μmol/L(13.0 μg/gHb);或腹部隐痛、腹胀、便秘 |
| 驱铅试验路径 | 尿铅≥3.86 μmol/L(0.8 mg/L、800 μg/L)或≥4.82 μmol/24h(1 mg/24h、1000 μg/24h) |
| 中度中毒 | 在轻度基础上:腹绞痛、贫血、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之一 |
| 重度中毒 | 铅麻痹或中毒性脑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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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用金属络合剂驱铅,如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并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亦可酌情驱铅。附录A提出一般疗程为3~4日,间隔停药3~4日,轻度治疗建议一般不超过3~5个疗程,剂量依患者情况和药物品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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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观察对象可继续原工作,3~6个月复查一次或行驱铅试验。轻、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重度中毒必须调离铅作业,根据病情恢复决定休息或适当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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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实验室指标值
附录A给出统一方法和严格质量控制条件下调查提出的职业接触限值与诊断值;要求方法一致、质控严格、多项指标配合,避免凭单项一次检验下结论。下表为附录表A.1原值。
| 指标 | 职业接触限值 | 诊断值 |
|---|---|---|
| 血锌原卟啉(ZPP),μmol/L(μg/gHb) | — | 2.91(13.0) |
| 血原卟啉(EP),μmol/L(μg/L) | — | 3.56(2000) |
| 血铅(PbB),μmol/L(μg/L) | 1.9(400) | 2.9(600) |
| 尿铅(PbB),μmol/L(μg/L) | 0.34(70) | 0.58(120) |
| 尿δ-氨基-γ-酮戊酸(ALA),μmol/L(μg/L) | — | 6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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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GBZ 37—2002当前是否有效?
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注明已废止,因此该版本属于历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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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的血铅指标条件是什么?
在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临床表现前提下,血铅≥1.9 μmol/L(0.4 mg/L、400 μg/L)属于观察对象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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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铅中毒怎样组合判断?
血铅≥2.9 μmol/L或尿铅≥0.58 μmol/L,并且具备条款所列辅助指标或症状之一;另有单独的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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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详情标题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异常“200204601”,PDF封面载明2002-0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3:05:50.169667+00: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