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可参照使用。诊断按职业接触史、急性呼吸系统表现、胸部X射线和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并分为轻度、中度、重度。附录说明光气中毒可能有最长约48 h的迟发性肺水肿。该版本已由GBZ29-2011替代;其中诊断阈值和治疗内容仅作为历史标准原文,不代表现行临床建议。

GBZ29-2002被代替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下载标准 PDF(原始版)

身份、效力与范围

PDF封面载明标准编号GBZ 29-2002、发布日期2002-04-08和实施日期2002-06-01。国家卫生健康委目录标题标注“已废止”;官方GBZ29-2011条目注明代替GBZ29-2002,因此本版本状态为superseded。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可参照使用。

依据:PDF 第 1 页;PDF 第 1 页;PDF 第 1 页;PDF 第 3 页,1

诊断原则与刺激反应

诊断须有明确的短期职业接触光气史,结合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症状、体征、胸部X射线表现、血气分析等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

刺激反应为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且胸部X射线无异常改变。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

轻度与中度中毒分级

轻度中毒表现包括咳嗽、气短、胸闷或胸痛,肺部可有散在干、湿性啰音;胸片肺纹理增强或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急性支气管肺炎表现,或较严重胸闷、气急、咳嗽、咳痰并有间质性肺水肿表现。中度病例血气分析常为轻度或中度低氧血症。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PDF 第 4 页,5.2

重度中毒分级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度中毒:弥漫性或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表现且PaO2/FiO2≤40 kPa(300 mmHg);更严重呼吸窘迫、呼吸频数>28次/min、大片融合阴影且PaO2/FiO2≤26.7 kPa(200 mmHg),符合ARDS;或窒息、气胸/纵隔气肿、严重心肌损害、休克、昏迷。

以上为GBZ29-2002历史诊断标准中的分级阈值,不能据此表述为现行诊断或治疗建议。

依据: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a);PDF 第 4 页,5.3(b);PDF 第 4 页,5.3(c-g)

处理原则(历史原文)

标准原文规定脱离接触、清除污染、卧床休息、保暖、早期给氧及对症处理,并要求至少密切观察48 h;防治肺水肿并写明吸入氧浓度FiO2不宜超过60%。这些内容属于已被替代的历史标准,不作为现行医疗指导。

急性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若重度中毒患者X线胸片、血气分析或肺功能仍异常,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时参照GB/T16180。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1.2;PDF 第 4 页,6.2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资料性)

附录指出肺水肿可迟发,潜伏期可达48 h,期间患者可能没有明显症状和体征;诊断分级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和胸部X射线为主要依据,血气分析是严重度的重要参考,应结合临床动态观察。

附录A.4列出低氧血症分级阈值:轻度PaO2≤10.7 kPa(80 mmHg),中度PaO2≤8 kPa(60 mmHg),重度PaO2≤5.3 kPa(40 mmHg)。附录A.5记录旧版雾化配方:地塞米松5 mg、氨茶碱0.25 g、庆大霉素8万μ及适量生理盐水;此处仅作历史原文记录。

附录A.7提示急性光气中毒后约2周可发生闭塞性细支气管炎。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7

关键问题问答

GBZ29-2002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可参照使用。此版本已被GBZ29-2011替代。

依据:PDF 第 3 页,1

本标准中的重度中毒有哪些替代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项即可:肺泡性肺水肿并PaO2/FiO2≤40 kPa(300 mmHg);符合所述呼吸窘迫、大片阴影及PaO2/FiO2≤26.7 kPa(200 mmHg)的ARDS表现;或窒息、气胸/纵隔气肿、严重心肌损害、休克、昏迷。该分级属于已替代版本的历史标准。

依据: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

该标准规定的吸入氧浓度上限是多少?

旧版第6.1.2条写明吸入氧浓度(FiO2)不宜超过60%;这只是已被替代标准的历史原文,不构成现行医疗建议。

依据:PDF 第 4 页,6.1.2

患者吸入光气后是否需要观察迟发性表现?

本标准附录A.1指出肺水肿潜伏期可达48 h,期间可能没有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该信息来自已替代版本。

依据:PDF 第 5 页,A.1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目录对本条目标题标注“已废止”;官方 GBZ29-2011 详情页标题注明“代替GBZ29-2002”(https://www.nhc.gov.cn/wjw/pyl/201111/53362.shtml)。本文件实施日期依据原 PDF 封面 2002-06-01;旧详情页的实施日期字段显示异常值 200204601,未采用。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5:49:48+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