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该历史版规定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及处理,分急性和慢性中毒。诊断需结合汽油蒸气/液体接触史、神经精神表现、现场调查或空气中汽油浓度测定,并排除其他疾病。急性中毒按轻度、重度分级,慢性中毒依神经衰弱综合征和神经肌电/周围神经损害分级。该版已由GBZ 27—2024替代,内容仅作历史记录。
范围与诊断原则
规定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非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亦可参照。急性中毒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要表现,慢性中毒可呈神经衰弱综合征、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诊断结合短期吸入高浓度蒸气或长期吸入蒸气及皮肤接触史、现场调查和空气中汽油浓度测定,排除其他病因。
依据:PDF 第 3 页
观察对象
原文列举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依据:PDF 第 3 页
急性中毒分级
急性轻度中毒在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等症状基础上,具有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或轻度意识障碍之一。急性重度中毒具有度或重度意识障碍、学性肺炎或射性呼吸停止之一;原文字层相应术语存在丢字乱码,表述保留疑点并对照原图核验,不能凭猜测补写分类名称。
| 分型 | 原文条件概要 |
|---|---|
| 急性轻度 | 上述症状基础上有情绪反应/兴奋不安,或轻度意识障碍 |
| 急性重度 | 意识障碍、学性肺炎或射性呼吸停止之一;原PDF文字提取有缺字疑点,按页面图保留待专家确认 |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慢性中毒及皮肤损害
慢性轻度中毒条款描述四肢远端麻木、手套袜套分布的痛觉/触觉减退及跟腱反射减弱,或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中度包括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并伴反射消失,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慢性重度包括中毒性脑病、精神病样表现或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导致肢体瘫痪。具体原始条款需结合页图复核。
- 皮肤损害条款位于5.3;本次保留原文引用,未将接触性皮炎直接等同于中毒分级。
依据:PDF 第 4 页
处理与工作安排(历史版)
原文处理原则包括脱离事故现场、清除皮肤污染并安静休息;慢性中毒按病情综合对症治疗;吸入性肺炎可给予短程糖皮质激素及对症处理。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重度/慢性病例按原文安排复查和工作休息。上述内容为已被替代版本的历史文本,不作为当前医疗建议。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5 页
附录A 使用说明及汽油类型
附录列出120、180、190、200号等型号汽油;指出2002版不适用于加铅汽油中毒诊断。长期职业性接触时,原文以年限和空气中浓度、生产环境及个人防护综合判断;个体差异可能影响发病。附录另提示神经肌电图等检查及若干病因鉴别。
- 慢性中毒发病参考年限:原文为15年以上,同时注明个体差异及作业条件会影响。
- 120、180、190、200为汽油型号编号,不是职业接触限值。
依据:PDF 第 6 页;PDF 第 6 页;PDF 第 6 页
关键问题问答
GBZ 27—2002目前仍适用吗?
不适用作当前版本:国家卫健委官方GBZ 27—2024详情页明确其代替GBZ 27—2002。2002版仅可作为历史资料阅读。
依据:PDF 第 1 页
2002版如何区分急性与慢性汽油中毒?
原文将急性中毒分为轻度和重度,慢性中毒另按慢性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损害分级;具体条件应读取对应条款。当前诊断应参照替代它的现行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PDF 第 3 页
附录列举了哪些汽油型号?
附录A列举120、180、190、200号等型号汽油;这些是型号编号,不是职业接触限值。
依据:PDF 第 6 页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 GBZ 27—2024 的标准名称明确为“职业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7—2002)”:https://www.nhc.gov.cn/wjw/pyl/202407/84948d5ee605422cb7fe5d81a6e0a2d2.shtml。2002版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异常“200204601”;以PDF封面2002-06-01记录。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4:20:00+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