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该2002版职业性镉中毒标准包含急性与慢性中毒的范围、诊断原则、观察对象、分级诊断及处理原则。慢性中毒主要以肾小管损害为依据,指标包含尿镉、尿β2-微球蛋白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并要求用尿肌酐校正;急性中毒按呼吸系统表现分级。官方详情页称本版已被替代版本代替,以下仅解读历史文本,不作为现行诊断依据。

GBZ 17—2002被代替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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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诊断原则与观察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所致急性、慢性中毒;慢性中毒部分也可用于非职业中毒诊疗参考。诊断分别结合短时间高浓度或长期密切职业接触史、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表现、尿镉测定及现场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类似疾病。连续两次尿镉超过规定值但尚无慢性临床表现者为观察对象。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

慢性镉中毒分级

慢性轻度中毒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实验室指标中尿β2-微球蛋白在9.6 μmol/mol肌酐(1000 μg/g肌酐)以上,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在5.1 μmol/mol肌酐(1000 μg/g肌酐)以上,任一项即可满足所列指标条件。慢性重度中毒是在慢性轻度表现基础上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骨质疏松或骨质软化。

依据:PDF 第 3 页,5.1.1;PDF 第 4 页,5.1.1 a);PDF 第 4 页,5.1.1 b);PDF 第 4 页,5.1.2;PDF 第 4 页,5.1.1

急性镉中毒分级

急性轻度中毒描述为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后数小时或1天后出现呼吸症状并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中度列急性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水肿;重度列急性肺泡性肺水肿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

处理原则、复查与工作安排

慢性中毒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急性中毒迅速脱离现场、安静卧床,按病情早期短程大剂量糖皮质激素。观察对象密切观察、每年复查一次。慢性中毒应调离接触镉及其他有害作业;急性轻度患者恢复后一般休息1~2周即可工作;重度可延长休息。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1.2;PDF 第 4 页,6.2.1;PDF 第 5 页,6.2.3;PDF 第 4 页,6.2.2

资料性附录A:监测方法与尿液质量条件

附录A说明尿镉可反映接触和吸收,尿镉达到5~10 μmol/mol肌酐时肾小管功能异常患病率可达5%~20%,并将5 μmol/mol肌酐作为原文所述现职工人慢性镉中毒诊断下限。尿镉可用火焰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或微分电位溶出法;尿β2-微球蛋白和视黄醇结合蛋白可用放射免疫或酶联免疫分析。尿镉和尿蛋白等以尿肌酐校正;肌酐低于0.3 g/L或高于3.0 g/L的尿样应重新留尿检测。均为该历史标准原文内容。

依据:PDF 第 6 页,A.4;PDF 第 6 页,A.5;PDF 第 6 页,A.8;PDF 第 6 页,A.9

关键问题问答

该标准中的观察对象条件是什么?

尿镉连续两次达到5 μmol/mol肌酐(5 μg/g肌酐)以上,但尚无慢性镉中毒临床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该阈值为本历史版本内容。

依据:PDF 第 3 页,4

两项慢性轻度中毒尿蛋白指标分别是什么?

此版本列尿β2-微球蛋白≥9.6 μmol/mol肌酐(1000 μg/g肌酐),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5.1 μmol/mol肌酐(1000 μg/g肌酐)。上述两组换算对应值在原文中如实保留,其一致性未作外部换算验证。

依据:PDF 第 4 页,5.1.1 a);PDF 第 4 页,5.1.1 b)

该2002版本是否为现行版本?

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该版已被GBZ 17—2015代替;本次未核实替代版当前状态。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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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标题注明本版已被替代;本次未核实替代版本的现行状态。详情表格实施时间字段异常,PDF封面给出实施日期。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1:24:17.597886+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