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非医用低能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包括装置与工作场所屏蔽、控制面板和联锁、安全操作、检查检测、个人监测及培训。不同剂量率要求均绑定特定设备、工况和测点。前言明确 8.3.2、8.3.3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当前现行性尚未独立核验。
适用范围与排除范围
本标准规定非医用低能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能量从豁免值至 1 MeV 的列举装置,包括 X 射线衍射仪、荧光分析仪、离子注入装置、电子束焊机、静电消除器、电子显微镜及相关测量装置。不适用于工业 X 射线探伤、工业 X 射线 CT 探伤、X 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术语注释另排除使用放射源的射线装置。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3.1
条款性质
前言明确:8.3.2、8.3.3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手指或腕部佩戴剂量计的两项建议应按“宜”理解。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7 页,8.3.2;PDF 第 7 页,8.3.3
装置类型与术语
闭束型装置在结构上防止人体任何部分进入有用线束区域;敞束型装置不完全具备该特征,身体某部分可能意外进入有用线束区域。故障安全设计要求可预期指示器或安全部件故障时仍能减少人员照射。
依据:PDF 第 4 页,3.2;PDF 第 4 页,3.3;PDF 第 4 页,3.4
放射防护管理与人员要求
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在安装、调试、使用中负责人员及公众的防护安全,设置或指定防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辐射危害因素因工艺等变更时重新开展上岗前培训。还应按 GBZ 98、GBZ 128 开展健康监护与外照射个人监测并建档。
依据:PDF 第 5 页,4.1;PDF 第 5 页,4.3;PDF 第 5 页,4.4;PDF 第 5 页,4.5
装置屏蔽与场所辐射水平
具有 X 射线管和遮光器的装置,在所有遮光器关闭、任意额定工作状态下,管套外表面 5 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 25 μSv/h。射线发生装置或高压电源保护柜外表面 5 cm、闭束型装置可到达机壳外表面 5 cm 的相应值均不大于 2.5 μSv/h。敞束型装置控制区边界不大于 2.5 μSv/h;手持式敞束型装置正常工作、除有用线束外任意位置不大于 25 μSv/h;屏蔽室外 30 cm 处不大于 2.5 μSv/h。各数值须连同装置类型、测点及工况使用。
依据:PDF 第 5 页,5.1.2;PDF 第 5 页,5.1.3;PDF 第 5 页,5.2.3;PDF 第 5 页,5.1.1;PDF 第 5 页,5.2.1;PDF 第 5 页,5.2.2
控制面板、指示、急停与联锁
装置应经控制面板开启,状态指示灯与相关开关联动。可连续曝光超过 1.5 秒的装置,须在规定位置设置急停开关。所有联锁采用故障安全设计;触发后经控制面板复位才能重新出束。敞束型装置另有钥匙、防护罩和屏蔽室防护门的对应联锁要求。
依据:PDF 第 5 页,5.3.1;PDF 第 6 页,5.6.2;PDF 第 6 页,5.6.3;PDF 第 5 页,5.4;PDF 第 5 页,5.5;PDF 第 6 页,5.5;PDF 第 6 页,5.6.5
警示标志和附加防护
外壳和分区管理入口应设置符合 GB 18871 的电离辐射标志或警告标志;敞束型装置被检查物体入口还应有授权操作等警示说明。闭束型装置的管套及受照射部件应装入封闭机壳,正常操作时人体不得进入机壳。敞束型装置发生高压、电流或功率过载时,应自动切断高压。
依据:PDF 第 6 页,5.7.1;PDF 第 6 页,5.7.2;PDF 第 6 页,5.7.3;PDF 第 6 页,5.7.4;PDF 第 6 页,5.8.1;PDF 第 6 页,5.8.2
安全操作与故障处置
不使用时关闭射线束出口,更换样品时不得出束。拆装管套或其他受照射部件时,应关闭遮光器并切断高压;校准、调试有用线束使用低档电压电流,避开强束并局部屏蔽,不能在 X 射线管裸露状态下调试。手持式装置不得对准人员、手持样品或靠近有用束。安全装置故障时停用,完全修复且书面批准后方可恢复。
依据:PDF 第 6 页,6.1;PDF 第 6 页,6.3;PDF 第 6 页,6.4;PDF 第 6 页,6.7;PDF 第 6 页,7.2.2;PDF 第 6 页,6.6
安全装置检查
使用单位制定并自主执行安全装置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周期不多于 6 个月;检查应覆盖联锁、遮光器、警示灯、急停开关等。每次记录至少包含检查日期、装置列表、仪器及校准日期、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
依据:PDF 第 6 页,7.1;PDF 第 6 页,7.2.1;PDF 第 7 页,7.2.3
防护性能检测与触发情形
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检测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周期为 1 年。原配套受照射部件及其结构位置变更、有用线束校准调整、屏蔽设备变更或损坏时,还应进行安全装置检查和防护性能检测。检测在常用最大照射范围及常用最大管电压管电流组合下进行;巡测后对异常位置、缝隙、装置外表面、操作位等规定测点定点检测。
依据:PDF 第 7 页,8.1.1;PDF 第 7 页,8.2.1;PDF 第 7 页,8.2.3;PDF 第 7 页,8.1.2;PDF 第 7 页,8.2.4
个人监测与培训
工作人员按 GBZ 128 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敞束型装置相关作业以及手持式装置操作人员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剂量计。操作、维护和需进入屏蔽室的人员应受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内容覆盖法规标准、防护基础、现场危害与措施、正常和特殊情况操作及意外照射处置。
依据:PDF 第 7 页,8.3.1;PDF 第 7 页,8.3.2;PDF 第 7 页,8.3.3;PDF 第 7 页,9.1;PDF 第 7 页,9.2;PDF 第 7 页,9.3
关键问题问答
医学设备和工业 X 射线 CT 探伤装置是否适用?
本标准规定非医用低能射线装置的防护要求,明确不适用于工业 X 射线 CT 探伤等列举情形;不能据此直接评价医学设备。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
管套外 5 cm 的 25 μSv/h 条件适用于所有装置吗?
不是。该值针对具有 X 射线管和遮光器的低能装置,要求所有遮光器关闭且处于任意额定工作状态;其他测点和装置类型另有 2.5 或 25 μSv/h 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5.1.2;PDF 第 5 页,5.1.1
什么时候必须设置急停开关?
装置可连续曝光时间大于 1.5 秒时,应在装置外壳、控制面板及适用的屏蔽室内等标准列举位置设置急停开关。
依据:PDF 第 5 页,5.5;PDF 第 6 页,5.5
安全装置检查和防护性能检测的周期分别是多少?
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周期不多于 6 个月;防护性能定期检测周期为 1 年。发生标准列举变更或损坏时还需追加检查和检测。
依据:PDF 第 6 页,7.1;PDF 第 7 页,8.1.1;PDF 第 7 页,8.1.2
联锁触发后可以直接重新出束吗?
不可以。触发任何联锁后,须通过控制面板复位,才能重新出束;所有联锁均应采用故障安全设计。
依据:PDF 第 6 页,5.6.2;PDF 第 6 页,5.6.3
哪些条款是推荐性条款?
前言将 8.3.2 和 8.3.3 列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两项内容分别涉及敞束型装置相关人员和手持式装置操作人员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剂量计。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7 页,8.3.2;PDF 第 7 页,8.3.3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详情页与 PDF 标注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截至本次整理,未独立核验现行、废止或被替代状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6T18:03:30.268588+00:00。PDF: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