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代替GBZ 101—2011)
本标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诊断须综合职业受照史、甲状腺受照剂量、临床及辅助检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各病种的“同时符合”条件见对应条款。
标准解读
封面
ICS 13.100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1—2020 代替GBZ 101—201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 2020 - 10 - 26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前言
前 言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 101—201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与 GBZ 101—2011相比,除编辑性的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 章,2011 年版的第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 章, 2011 年版的第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2011 年版的第3 章); ——修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 章,2011 年版的第4 章); ——修改了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的诊断及鉴别诊断[见5.1 的c)和d)、5.2,2011 年版的5.1 的 c)和d)、5.2]; ——修改了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诊断(见6.1.2,2011 年版的6.1.2); ——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鉴别诊断(见6.2,2011 年版的6.2.1); ——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见7.1 的c)和d),2011 年版第8 章的c)和d)]; ——增加了处理原则(见5.3、6.3、7.2); ——增加了第8 章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见第8 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 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附属第二 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风玲、刘丽波、孙全富、刘强、何玲、刘玉龙、吕玉民、郭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90—1996; ——GBZ 101—2002。
依据:PDF 第 3 页,前言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 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T 144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GBZ/T 202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依据:PDF 第 4 页,2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依据:PDF 第 4 页,3
3.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3.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 能和(或)甲状腺组织器质性改变。
依据:PDF 第 4 页,3.1
3.2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3.2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occupational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到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 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依据:PDF 第 4 页,3.2
3.3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3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occupational radiation hypothyroidism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或长期受到超 剂量限值的照射后所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依据:PDF 第 4 页,3.3
3.4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3.4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辐射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 联系的恶性肿瘤。
依据:PDF 第 5 页,3.4
4 诊断原则
4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受照史、甲状腺受照剂量(依据GB/T 16148、GB/T 16149、GBZ/T 144、GBZ/T 202、 GBZ/T 261)、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并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甲状腺疾病,综合分析方可作出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4
5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5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依据:PDF 第 5 页,5
5.1 慢性甲状腺炎诊断
5.1 诊断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射线接触史,甲状腺累积吸收剂量≥0.3 Gy; b) 潜伏期≥1 a; c) 超声提示甲状腺体积肿大,回声不均,可伴甲状腺结节等; d)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和/或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阳性。
依据:PDF 第 5 页,5.1
5.2 鉴别诊断
5.2 鉴别诊断 5.2.1 其他因素所致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 5.2.2 结节性甲状腺肿。 5.2.3 甲状腺癌。
依据:PDF 第 5 页,5.2
5.3 处理原则
5.3 处理原则 5.3.1 甲状腺功能异常者脱离放射工作。 5.3.2 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者,给予左甲状腺素(L-T4)替代治疗。 5.3.3 甲状腺肿大伴疼痛时,可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依据:PDF 第 5 页,5.3
6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6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6.1 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6
6.1.1 亚临床型诊断
6.1.1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射线接触史,甲状腺受到一次外照射≥10 Gy 或分次照射累积剂量≥25 Gy,或一次内 照射≥20 Gy; b) 潜伏期为受照后数月至数年; c) 血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正常,促甲状腺激素(TSH)增高; d) 无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依据:PDF 第 5 页,6.1.1
6.1.2 临床型诊断
6.1.2 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在具备6.1.1的a)和b)项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 a) 血清T3、T4降低,TSH 增高; b) 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
依据:PDF 第 6 页,6.1.2
6.2 鉴别诊断
6.2 鉴别诊断 6.2.1 其他因素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6.2.2 低T3或低T4综合征。
依据:PDF 第 6 页,6.2
6.3 处理原则
6.3 处理原则 6.3.1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密切观察病情,定期复查;可给予L-T4 治疗;甲状腺功能恢复后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6.3.2 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脱离放射工作;L-T4替代治疗,定期复查。
依据:PDF 第 6 页,6.3
7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7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依据:PDF 第 6 页,7
7.1 甲状腺癌诊断
7.1 诊断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全身或甲状腺受照史; b) 潜伏期≥4 a; c) 原发性甲状腺癌诊断明确; d) 按 GBZ 97 计算甲状腺癌起因于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C),95%可信限上限的PC≥50%。
依据:PDF 第 6 页,7.1
7.2 处理原则
7.2 处理原则 7.2.1 脱离放射工作。 7.2.2 按甲状腺癌临床治疗原则处理。
依据:PDF 第 6 页,7.2
8 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8 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依据GBZ 112可以诊断的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 状腺疾病。
依据:PDF 第 6 页,8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01—2020适用于谁、规范哪几类甲状腺疾病?
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正文规定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依据:PDF 第 4 页,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包含什么受照方式,慢性炎、甲减和甲状腺癌分别指什么?
职业活动中的电离辐射可经内照射和(或)外照射作用于甲状腺,造成其功能或组织器质性改变。慢性甲状腺炎指照射导致的自身免疫性损伤;甲减指局部较大剂量或长期超限照射后的功能低下;甲状腺癌指受照后与该照射有一定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依据:PDF 第 4 页,3.1–3.3;PDF 第 5 页,3.4
甲状腺受照剂量与癌症病因概率应查哪些引用标准?
第2章列出GB/T 16148(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GB/T 16149(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GBZ/T 144和202(光子/中子外照射剂量转换)及GBZ/T 261(外照射事故器官剂量重建);甲状腺癌的病因概率按GBZ 97计算。该标准本身没有给出独立PC公式。
依据:PDF 第 4 页,2;PDF 第 6 页,7.1d
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需要综合哪些证据并排除什么?
应有明确职业受照史和甲状腺受照剂量,结合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甲状腺疾病,不能只凭单项剂量或检查结果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4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的四项诊断条件是什么?
第5.1条要求同时满足:明确射线接触史且甲状腺累积吸收剂量≥0.3 Gy;潜伏期≥1 a;超声见体积肿大、回声不均,可伴结节;TPOAb和/或TgAb阳性。
依据:PDF 第 5 页,5.1
诊断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时须与哪些疾病鉴别?
第5.2条列出其他因素所致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结节性甲状腺肿和甲状腺癌三项;需与第5.1条四项诊断条件及第4章排除其他因素原则一并考虑。
依据:PDF 第 5 页,5.2;PDF 第 5 页,4
确诊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后,功能异常、甲减或疼痛如何处理?
甲状腺功能异常者脱离放射工作;出现甲减时给予左甲状腺素(L-T4)替代治疗;甲状腺肿大伴疼痛时可给予糖皮质激素。
依据:PDF 第 5 页,5.3.1–5.3.3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减对受照方式、剂量与潜伏期有何门槛?
第6.1.1条要求有明确射线接触史,且满足三种照射情形之一:一次外照射≥10 Gy、分次照射累积剂量≥25 Gy、一次内照射≥20 Gy;潜伏期为受照后数月至数年。它们还必须与同条实验室和症状条件同时成立。
依据:PDF 第 5 页,6.1.1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减的T3、T4、TSH与症状应是什么表现?
在第6.1.1条受照史、剂量和潜伏期条件基础上,血清T3、T4正常、TSH增高,并且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四项要求同时符合。
依据:PDF 第 5 页,6.1.1
临床型与亚临床型放射性甲减的诊断条件如何区分?
临床型仍须具备第6.1.1条的受照史/剂量条件和潜伏期条件;此外T3、T4降低、TSH增高,且有甲减临床表现。亚临床型则是T3、T4正常、TSH增高且无明显症状体征。
依据:PDF 第 5 页,6.1.1a–d;PDF 第 6 页,6.1.2
放射性甲减应与哪些非放射性情况鉴别?
第6.2条列出其他因素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以及低T3或低T4综合征;须结合第4章所要求的职业受照和排除其他病因判断。
依据:PDF 第 6 页,6.2;PDF 第 5 页,4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减能否继续放射工作,何时可返回?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密切观察并定期复查,可给予L-T4治疗;甲状腺功能恢复后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依据:PDF 第 6 页,6.3.1
临床型放射性甲减的工作安排和治疗原则是什么?
应脱离放射工作,给予L-T4替代治疗并定期复查;第6.3.2条没有写功能恢复后可返岗,不能套用亚临床型的返岗条件。
依据:PDF 第 6 页,6.3.2;PDF 第 6 页,6.3.1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受照、潜伏和临床确诊条件是什么?
第7.1条四项须同时符合,其中前三项是明确的全身或甲状腺受照史、潜伏期≥4 a、原发性甲状腺癌诊断明确;还必须满足同条病因概率条件。
依据:PDF 第 6 页,7.1a–d
甲状腺癌的职业性病因概率PC采用哪个统计界限?
按GBZ 97计算甲状腺癌起因于受照的病因概率;第7.1条要求其95%可信限上限的PC≥50%,并须同时具备受照史、潜伏期和原发癌确诊。不能把“PC点估计≥50%”替代这一条件。
依据:PDF 第 6 页,7.1d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确诊后如何处理?
脱离放射工作,并按甲状腺癌临床治疗原则处理;本标准第7.2条没有列出具体手术、药物或剂量方案。
依据:PDF 第 6 页,7.2.1–7.2.2
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或放射性良性结节是否属于本标准的其他疾病范围?
第8章说明,依据GBZ 112可以诊断的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也属于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其诊断依据转向GBZ 112。
依据:PDF 第 6 页,8
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详情页显示标准发布日期2020-10-26、实施日期2021-05-01;本次未独立核验其当前现行状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3:42:52+08: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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