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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受雇尘肺工人举报公司反被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反思

36岁的尘肺三期患者李维志,在举报公司违法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后,不仅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反而被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处以5万元罚款,生存处境雪上加霜。2026年5月,李维志诉请撤销该处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案的最核心争议不在于罚款数额,而在于一个前置性规范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的“个人”,是否包括李维志这样的受雇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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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受雇尘肺工人举报公司反被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反思

作者:麻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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